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5 08:15:24 210 人看过

一、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一)法定性

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

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注:指雇工在7人以上的)。

(二)行政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被监察主体对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专门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强制性

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劳动保障监察即过去所称的劳动监察,国外亦称劳动监察。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的强制性手段,目前广为世界上许多国家所采用。

三、劳动监察投诉条件是什么

劳动监察举报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明确的被举报投诉单位名称、地址和联系电话等;有具体的举报投诉请求事项、事实依据或基本线索;未超出2年的举报投诉期限;属于本级监察机构管辖范围;举报投诉请求事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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