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制定了《能源部监察局及能源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附1: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务院《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明确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以下简称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职责,特制定本暂行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特大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巨大经济损失的事故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的调查。第三条监察机关参加由于政府机关工作人员、政府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造成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第四条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监察机关,必须坚持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第五条监察机关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1.调查特大事故发生的原因;
2.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3.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或做出行政处分决定;
4.督促有关部门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第六条监察部参加由国务院统一组织的,或国务院授权部门组织的特大事故调查。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参加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特大事故调查。第八条监察部在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派出监察机构或者派出的监察人员参加本系统组织的特大事故调查。第九条监察机关在调查处理特大事故中,可以根据工作的需要邀请有关机关、团体和单位的具有专门知识和技术的人员协助工作。第十条监察机关有权监督特大事故调查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特大事故调查程序的规定进行事故调查。第十一条监察机关在调查事故责任的工作中,根据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机关、团体、单位和个人应如实提供调查材料和技术鉴定。第十二条参加特大事故调查处理的监察机关,要与有关部门和工会组织加强联系,互相支持,密切合作。第十三条监察机关对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加重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1.对所发生的特大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故意拖延报告期限的;
2.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
3.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
4.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组查询,拒绝提供与特大事故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5.提供伪证或指使他人提供伪证的;
6.对事故调查工作不负责任,致使调查工作有重大疏漏的;
7.行贿、受贿、包庇事故责任者或借机打击报复的。第十四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的监察局(室),有责任将本地区、本系统发生的特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于二十四小时内向监察部报告。第十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察厅(局),驻国务院各部、委和直属机构监察局(室),应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区、本系统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监察部备案。第十六条本暂行规定解释权属监察部。第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一九九一年一月十六日正式施行。
附2:能源部监察局及能源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监察部《监察机关参加特别重大事故调查处理的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制定本细则。第二条监察部门参加由于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而造成重大事故的调查处理。能源部监察局参加能源部组织的特别重大事故的调查。电管局、省(区)电力局、水电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及部直属事业单位监察部门参加本单位组织的特大以上事故的调查。东煤公司、地煤公司监察部门参加本公司组织的重大伤亡以上事故的调查。第三条特别重大事故的解释,以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文为准。煤炭工业重大伤亡事故、特大伤亡事故的解释,以能源部能源安保[1990]735号文为准。电力工业特大事故的解释,以1985年水电部颁布的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为准。如有新的规定或现行规程有修改,以新规定和修改后的规程为准。第四条能源部监察局及能源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工作的任务是:
1.调查事故发生的原因;
2.调查监察对象的责任;
3.对负有责任的监察对象提出行政处分建议;
4.督促有关部门总结行政管理工作中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第五条监察部门根据需要,提出补充调查和进行技术鉴定的要求时,有关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调查材料和技术鉴定。第六条各电管局、省(区)电力局、东煤公司、地煤公司、水电总公司、华能集团公司及各事业单位的监察部门,有责任将本系统发生的特别重大事故在接到有关部门报告后,于24小时内向部监察局报告。第七条本实施细则由能源部监察局负责解释。第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3:关于特别重大事故、特大事故、重大事故的解释
一、特别重大事故(摘自劳动部劳安字[1990]9号)
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即为《规定》所称特别重大事故: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四十人及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五十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千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它发生一次死亡三十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一百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二、电力工业的特大事故(摘自1985年部颁《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
1.三人及以上人身死亡。人身重伤和死亡人数合计达十人以上者。
2.大面积停电造成严重后果者。
3.主要发供电设备或厂房等设施造成严重损坏者。
4.生产场所火灾损失超过五十万元者。
5.对用户停电、造成严重政治影响、经济损失或造成用户职工多人伤亡,经部认定为特大事故者。
三、煤炭工业(摘自能源安保[1990]735号)
1.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三人至九人的事故。
2.特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十人至四十九人的事故。
-
电力监察部门参加事故调查处理的实施细则
112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规范
306人看过
-
能源部关于修改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部分条款的通知
378人看过
-
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教育管理事项的通知
104人看过
-
能源部关于电力企业部管领导干部工资管理的暂行规定
288人看过
-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通知
341人看过
电力生产是指把各种一次能源转换成电能并输送和分配到用户的过程,包括发电、输电、配电、变电和电能销售等环节。 电力生产过程在符合安全的物质条件和秩序下进行,以防止人身伤亡、设备损坏和电网事故以及各种灾害的发生,保障职工的安全健康和设备、电网的... 更多>
-
能源部对企事业单位领导干部的规定有哪些?安徽在线咨询 2022-09-11各单位接待本系统上级机关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标准供应工作餐,不得用公款招待烟酒,要收取饭费和粮票,一律不宴请,一般不陪餐。对确属经济、业务往来必须招待的人员(包括外事接待),也必须坚持节约、从简的原则,严格限制陪餐人数,不得大吃大喝,铺张浪费。不得向上级和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馈赠现金、实物或用公款贴钱代购物品。违反《规定》第十二条,将全民所有制财产转为集体所有,将生产资金转为消费资金的,责令纠正;情
-
河南诚耐能源产品属于哪个部门北京在线咨询 2022-01-27河南诚耐能源技术有限公司,从事太阳能、光伏照明发电、新能源的技术研究及新能源产品研发、生产和销售。生产:太阳能照明灯具,太阳能路灯,太阳能庭院灯,太阳能草坪灯,太阳能光伏电站,太阳能户用家用发电系统,太阳能景观灯,太阳能电池组件,太阳能公交站台,太阳能广告灯,楼道太阳能照明,停车场太阳能照明,太阳能发电系统,太阳能并网离网电站,太阳能LED灯,太阳能发电,风光互补路灯,风光互补电站,太阳能与建筑物
-
监事可以兼任人力资源部部长吗浙江在线咨询 2022-10-30不能。为什么不能呢,因为监事是董事会成员,这是一个全面负责与监事职位,主要还是监事董事会的工作,所以,不能担任任何具体职务。人力资源部长必须是专业人员来担任,如果由监事担任,会造成一些不利因素,更不好于工作展开,这就好比政府人大成员一样,平时也没什么具体工作,监督务部门主要负责人工作,收集这些人平时的工作信息,到董事会开会时,把平时收集到的信息一一摆出来,让全体董事成员来评论,还有就是对总经理的任
-
劳动监察部门怎么处罚企业浙江在线咨询 2022-06-11劳动监察大队是隶属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事业单位。它的职责是督促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依法办理各种用工手续并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进行处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我国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对企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
无营业的用人单位能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吗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05无营业执照的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部门不予受理的,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的。《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