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设用地,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级。需要使用国有土地的建设项目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申请使用现有国有建设用地。根据规定,该类只需向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另一类是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申请使用国有农用地或者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B公司申请的土地属于后一类,即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
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无论使用哪种土地,B公司都应向a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农用地转用征用审批是a县人民政府向上级政府的事,B公司只需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用地批准后,由a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通知B公司,并负责办理建设用地的相关手续,包括签订用地合同和收取相关费用。具体步骤如下:
1。市、县国土资源局在被征地村下发征地通知书,告知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征地目的,等种植的农作物或者公告后修建的建筑物,不纳入补偿范围。二是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知书的内容征求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按照村委会或者村民的意见分别记录处理。
村委会、村民对补偿标准、安置方式、补偿方式有异议的,由被征收土地的市、县国土资源局或者乡政府通知土地相对人,有权申请听证依法组织听证。三是市、县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对被征收土地的四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等进行实地调查,填写调查表一式三份,确认后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业主、使用人签字。协议的主要内容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按照村民代表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程序等民主程序决定。以村委会为征收主体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签订协议后,向农村村民公示征地补偿安置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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