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旧房转让的扣除额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1 15: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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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的规定:
1、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
2、凡不能取得评估价格,但能提供购房发票的;
3、经当地税务部门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三)项规定的扣除项目的金额,可按发票所载金额并从购买年度起至转让年度止每年加计5%计算。
对纳税人购房时缴纳的契税,凡能提供契税完税凭证的,准予作为“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予以扣除,但不作为加计5%的基数。对于转让旧房及建筑物,既没有评估价格,又不能提供购房发票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实行核定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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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并按照四级超率累进税率进行征收。 (1)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部分,税率为30%; (2)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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