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2 17:24:57 301 人看过

自实施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以来,我国经济特区、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开放区等沿海地区的外向型企业(“三来一补”项目企业、出口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发展很快,对建设用地的需求日益增大。为了适应这一新形势,积极支持发展外向型经济,正确引导企业合理和节约使用土地,现对加强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展沿海地区外向型经济,是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改革,扩大对外开放,加快四化建设的重大决策,各级土地管理部门要从发展沿海经济战略的全局出发,明确责任,不失时机地做好工作。既要严格控制耕地大量向非农用地转化,注重节约用地,又要保证外向型企业必需的建设用地,讲求经济效益,支持并促进外向型经济的发展。

二、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国发〔1988〕22号《关于沿海地区发展外向型经济的若干补充规定》精神。发展外向型经济要充分利用现有场地、厂房、设备,搞加工,搞组装,搞出口。一般暂不搞新的工业区或出口加工区。结合城市建设规划、乡镇建设规划开发工业小区的,要适当控制规模,量力而行。根据上述原则,沿海地区确需新建出口加工区的,必须通过可行性论证、规划和选址要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充分利用山坡地、废弃地、滩涂地,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高产农田和名优特产品生产基地。加工区的建设要稳进求实,切忌一哄而起。

三、对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要加强管理和指导。各地土地管理部门要配备得力干部,加强与计划、外经贸和乡镇企业主管部门的联系,及时了解外向型经济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掌握建设用地的需求状况,积极参与项目建设的前期准备工作。对于已经批准的外向型企业项目,要优先安排用地指标,优先提供咨询服务,优先办理报批手续。提倡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提高办事效率,实行“一条龙”的服务,以适应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需要。

四、为与当地吸收外商直接投资的审批权限相适应,可适当扩大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所辖市(地)人民政府审批外向型企业建设项目用地的权限。具体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决定。

五、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要实行有偿有限期的使用制度。外商投资企业用地应按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收取场地开发费和土地使用费:“三来一补”项目企业、出口型企业用地可参照实行。有条件的地方可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回收和征用土地,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统一管理下,试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和转让。土地管理部门要做好土地回收、征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以及建设用地权属的各项申请登记和变更登记工作。

六、新建出口加工区申报用地,要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区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其他批准文件。经批准的出口加工区场地“三通一平”等基础设施用地,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先行。要求做到统一征用、分期开发建设,避免闲置浪费土地。在出口加工区内建造标准厂房、兴办各类企业使用土地,须由用地单位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履行项目用地申请、报批手续。设在加工区内一些经济效益好、资金材料落实,确受时效等因素制约的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同意,可以预先安排部分用地,同时依法办理报批手续。

七、对沿海地区外向型企业的建设用地指标可在省、市范围内实行单列或采取预留指标的办法予以保证。今年出口加工区的用地指标不够,原则只在本地区年度用地计划内调剂解决,调剂确有困难的,可报国家土地管理局酌情调整。

八、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管理部门参照本通知的精神,可制定适合本地区外向型企业建设用地管理的具体办法和规定。其他地区土地管理部门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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