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抓赌现场没收的赌资属于收缴;如果参赌人员被抓之后才没收赌资的属于追缴。收缴,带有结论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非法财物。追缴,带有结论性的但非最终性的行政强制措施,没有期限限制,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所得。
抢劫赌资是否按抢劫罪论处
抢劫赌资是否按抢劫罪处罚
抢劫赌资是否构成抢劫罪争议较大,主要有三种观点:一是认为赌资属非法财产,不受法律保护,不能构成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如其行为构成其他罪,可以其他罪论处,但不构成抢劫罪。二是认为赌资可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但抢回本人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因事出有因,不以抢劫罪论处,最高院最近司法解释即持这种观点。三是认为抢回已输赌资构成抢劫罪,其余同意第二种观点。上述问题历来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争议焦点之一,最近最高院相关司法解释的颁布,似乎为上述争议的解决铺平了道路,但由于解释的不全面性,理论界与实务界仍有许多不同意见,笔者认为上述第三种意见较为合理,下面对此予以论述。
抢劫赌资的定性
赌资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但劫取赌资是否一律均依应抢劫论处,笔者认为,应视情况而定。抢劫赌资通常分为三种情况,一是抢劫他人赌资,二是参赌者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三是参赌者抢回自己所输赌资。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抢劫他人赌资,应以抢劫论处,但抢回自己所输赌资及所赢赌债因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定罪处罚。笔者认为,如何认定应综合案情并结合抢劫罪构成要件予以综合分析。
第一,抢劫他人赌资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抢劫论处。根据以上分析,赌资能成为抢劫罪的犯罪对象,其理由简述为赌资应由国家予以没收,应视为国家所有的财产,抢劫赌资即侵犯了国家所有权,同时抢劫他人财物并不限于被抢人对该财物处于合法所有或合法持有状态,只要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目的即可。再者,行为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他人财物(赌资),同时侵犯了他人财产及人身,此时并不要求财产与人身归属同一人的状态。因而抢劫他人赌资客观方面及犯罪客体完全符合抢劫罪构成要件,只要抢劫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即应以抢劫罪惩处。
第二,抢回自己所赢赌债属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论处。虽然行为人有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行劫取财物行为,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特征,但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主观方面与抢劫他人赌资不同,抢回自己所赢赌债之人,主观上是以暴力等方法索要非法债务,其主观认为抢回的赌债本当属其所有,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因而阻却了其抢劫罪的构成。再者,此时如以抢劫论处不符合刑法人性化的发展趋势,因为毕竟索回赌债的人比其他抢劫行为人主观恶性要小,因而不应以抢劫罪论处。
第三,抢回自己所输赌资虽也属事出有因,但该原因不能阻却行为人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只要行为人其他方面符合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应依抢劫论处,因此种情况常被人与第二种情况相混同,下面予以着重论述。
首先,抢回已输赌资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故意,符合抢劫罪主观要件,与索取赌债性质不同。抢回自己所输赌资之人与被抢人之间无非法债务关系,输掉赌资之人对该赌资已无所有权与占有权,其主观上也认为该赌资应归他人所有,因此,其非法抢回实质是想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此“事出有因”不能阻却其构成抢劫故意。
其次,从该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看,抢回赌资不但侵犯了国家对赌资所享有的所有权,而且危及了他人人身,且赌博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黄、赌、毒”历来是国家打击的重点,该类行为极易激化矛盾,因而较之一般抢劫行为,抢劫自己所输赌资与抢劫他人赌资一样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再次,从刑法的目的考量,我国刑法规定了刑法的目的是通过打击犯罪来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身权利及公私财产所有权。如认为抢回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则可能引发大量的治安甚至刑事案件。因为赌债不受法律保护,既然抢劫输掉赌资的人不构成抢劫罪,只要不触犯其他罪,则不会受到刑事追究。人的利己本性决定着输红了眼的人通常会抢回所输赌资,遇到反抗即会通过暴力或胁迫等手段。而被抢的人因为其人身权利受到侵害而不能请求刑事追诉,而赌债也不能受到民法保护,且告发后可能因赌博而受到治安或刑事处罚,因而不会告发,但自认为吃了亏,则会采用暴力或其他方法来对抗或索回,这样会危害社会治安,甚至产生新的刑事案件。因而如认为抢回所输赌资属事出有因,一般不以抢劫论处,与刑法目的相悖,不利于社会稳定。
综上,抢回所输赌资符合抢劫罪主观方面要件,只要其有暴力、胁迫等行为,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其社会危害性达到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程度,即应以抢劫罪予以惩处,这样才能达到维护国家对赌资所享有的所有权及被抢人人身权利、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但是,赌博中采取诈术等方法赢得他人赌资,被骗人抢回所输赌资,不构成抢劫罪。因为虽然被骗人所输赌资因从事非法活动成为非法财产,其已丧失所有权与合法占有权,无权抢回赌资,赌资应由国家予以没收。但就被骗人主观方面而言,其认为该财物因受骗而赌博输赢无效,骗取人应予退还,该财物仍应归其所有,其当然有权予以索回。因此,被骗人此时抢回所输赌资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有暴力、胁迫等行为,仍不具备抢劫罪主观构成要件,不构成抢劫罪。当然,行为人行为如构成其他罪,仍应按相应罪名予以惩处。
社会治理是一个综合治理工程,在建设和谐社会的今天,刑法承担着与之相适应的使命,对刑法的解释也应适应这一发展趋势。就抢劫而言,不能拘泥于文义解释范畴,应在罪刑法定等原则指导下,依据犯罪构成理论,并结合目的解释等综合予以界定。在行为人其他方面均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情况下,要结合抢回赌资或抢回赌债的不同性质来考量行为人主观心理状态,从而确定是否与抢劫罪主观构成要件相符,进而界定是否构成抢劫罪;同时,进行界定时考虑刑法的目的,也是正确界定的关键因素。因此,对抢劫赌资的定性应区分情况,不能一概而论。惟如此,才能做到不枉不纵,才能有效打击犯罪、预防犯罪,从而达到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自然人的人身权利及维护社会稳定、建设和谐社会的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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