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擅自将房屋卖了,若是在法定期限内,夫妻另一方予以追认的,则认定该行为有效力。若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表示,或直作出拒绝追认的表示,则该行为无效,另一方可主张返还房屋,但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只能在离婚时,向其配偶主张赔偿。
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将承担什么责任
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的建设单位,由市住宅发展局或区、县住
宅建设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1、新建住宅符合交付使用要求,但未按规定向住宅建设管理部
门办理审核申请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未补办的,住宅建
设管理部门可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2、新建住宅未按规定纳入住宅竣工配套计划,又未按规定配建
市政、公用设施或者不按住宅竣工配套计划配建市政、公用设施的,
责令限期补建并停止交付使用。逾期未补建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可
组织有关部门采取代为建设措施,由住宅建设单位承担代为建设费用,
并按代为建设费用的10%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缴纳管理费;逾期未补
建或者在补建期间擅自交付使用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并可按照擅自
交付使用的住宅面积处以住宅建设配套费5%-10%的罚款,但最高不超
过3万元。
擅自交付使用新建住宅,情节严重的,对具有房地产开发经营资
质的住宅建设单位,由房地产管理部门降低其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
对其他住宅建设单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
分。
住宅建设单位擅自交付新建住宅除受相应的行政处罚外,如造成
入住居民基本生活困难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任何单位和居民发现交付使用的新建住宅不符合交付使用要求的,
有权向住宅建设管理部门进行检举,也可以按照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
提起民事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已办理不动产登记,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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