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制度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4 14:11:57 192 人看过

为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者自律行为,切实树立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教育引导经营者认真履行责任义务,从源头上保证食品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实际,对食品经营者的责任制度进行阐述:

一、商品质量查验登记制度

1、为防范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从源头上把好食品安全关,让广大消费者放心消费,特制定本制度。

2、进货时查验两个主体,即实施索证索票制度。索取并查验供货单位和生产单位的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生产许可证等有效资质证明及销售发票或销售凭证,并收存复印备案。保证不得从非法渠道购入商品,不得购入来历不明的商品。不得购入没有合法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的商品。

3、入库时有专人进行查验,对上述环节进行复查,发现问题拒绝入库。

4、建立健全进(销)货档案,以便备查。

二、重要食品场厂挂钩、场地挂钩协议准入制度

1、为规范产品进货渠道,从源头上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根据《产品质量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的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凡在销售单位经销的产品,保证有厂家产地提供合法有效的证、照、票。

3、对粮食、食用油、蔬菜、水产品、畜禽肉等大宗食品,保证选择质量稳定、信誉良好的供货商(生产企业或基地)签订购销协议,实行协议准入,确保渠道稳定,质量可靠。

4、协议明确约定双方保证商品质量的责任和义务;协议明确约定不合格食品退市条款,实行协议书退市;协议保存期不得少于两年,并向相关部门备案。

5、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实施协议书准入的产品若出现质量问题而引起消费者投诉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在工商行政管理相关的监督下解除购销合同。

三、不合格食品召回制度

1、本所长报移交平合格食品,是指不符合《食品卫生院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有毒有害、污染、变质、过期、不符合质量标准或者无厂名厂址、无生产日期和保持日期、无合格证的食品、冒牌食品。

2、不合格食品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机关经检测后公布的,或者自检的,或者消费者送法定质检机构检验的,确定为不合格的食品品种。

3、经抽样检测确定为不合格食品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公布的不合格食品,禁止入市销售。

4、发现不合格食品,应当立即停止销售,登记造册,如实报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等行政执法部门处理。

5、对不能食用、危及人体健康的食品,应当及时追查来源和流向,在新闻媒体等载体采取公告等方式告知消费者,追缴已售出的,并自行销毁。

6、对标识不符合规定但可以食用的食品。由食品经营者退回供货方严格规范。退回的食品需要重新入市的,应当提供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食品销售责任制度

1、经营主体资格合法,各种证照齐全,经营行为规范。

2、依法诚信经营,不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禁止并停止销售的问题食品,不销售掺杂、搀假、以次充好、冒牌劣质、有毒有害食品,不销售标签、标识不符的食品,不销售无安全使用期或时效期、保持期食品,不销售伪造或无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食品。

3、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各项规定,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索证索票制度,完善售后服务制度。

5、履行法定或约定义务,向消费者提供规范的服务。采取质量先行负责、三包等方式,落实食品质量责任。

6、营造优良的消费购物环境,保证经营场地干净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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