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式工合同到期不预约怎么办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5-20 01:47:57 427 人看过

(1)若原所在单位决定不再与您续约,那么您有权获得相应的经济补偿

在此情形之下,倘若原雇主主张终止合作关系,其必须对您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即便是在满足一整年的服务期后,也应按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予以支付;

然而,若您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情况之下坚持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雇主拒绝履行,此时便构成违法行为,应向您支付相当于两个月工资数额的赔偿款。

(2)若您自己决定选择不再续约,同样需考虑具体情况,大致可划分为以下两种情形:

对于原雇主维持或提升原本劳动条件,但您仍不同意此决定的情况,无需赋予您经济补偿。

然而,假如原雇主采取降低原有劳动条件的措施,导致您无法同意续约,那么原雇主还应当对您进行经济补偿。

值得强调的是,此处所言的劳动条件并非狭隘地仅指工资,而是泛指工作环境、福利水平等综合因素。

(3)关于不再续约时的经济补偿问题以及补偿金额大小,实际操作过程中始终存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其中之一的观点认为,自雇佣之日起满一年时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另一观点则认为,自2008年1月1日起满一年时应给予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

《民法典》第七百三十四条规定,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合同期满后,如果租户继续使用租赁房屋,房东没提出异议,原房屋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双方依据原合同内容来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但是租赁期限改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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