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技术合同是单务合同的合同范围吗
在我国的法律上,技术合同不可能是单务合同的一种。单务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但一方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另一方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不存在对应关系的合同,包括赠予合同、借用合同以及保管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二、技术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包括什么
(一)委托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研究开发人取得申请专利权。研究开发人取得专利权的,委托人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2、研究开发人转让专利申请权的,委托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二)委托的义务
1、委托开发合同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完成协作事项;按期接受研究开发成果。
2、委托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责任。
(三)研究开发人的权利
1、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
2、研究开发人有权按照约定,要求委托人支付开发经费或报酬,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四)研究开发人的义务
1、委托合同的研究开发人应当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研究开发计划,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交付研究开发成果,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帮助委托人掌握研究开发成果。
2、研究开发人违反约定,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的,研究开发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继续履行合同,并且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失败的,应当返还全部或者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和报酬,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金;
3、研究开发人不得在向委托人交付研究开发成果之前,将研究开发成果转让给第三人。
三、技术合同履行地怎么确定
技术合同履行地首先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如果约定不明确、甚至是没有约定的情形,则可以协议补充。
《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为了防止技术合同签署后发生纠纷,各方合同当事人在拟定技术合同的时候,就可以直接约定纠纷发生之后哪个法院享有处理纠纷的管辖权。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双方约定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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