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下)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4-04-06 21:20:29 58 人看过

5.6.2六级条款系列

1.癫痫中度;

2.轻度智能损伤;

3.精神病性症状,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4.三肢肌瘫肌力4级;

5.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轻度排尿障碍;

6.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

7.一手全肌瘫肌力3级;

8.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

9.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

10.轻度非肢体瘫运动障碍;

11.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

12.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3.面部瘢痕或植皮≧1/3;

14.全身瘢痕面积≧40%;

15.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19.除拇指外其余四肢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20.一侧踝以下缺失;或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1.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0,伴有肢体短缩4cm以上;

22.一前足缺失,另一足仅残留拇趾;

23.一前足缺失,另一足除拇趾外,2-5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4.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

25.一髋或一膝关节功能重度障碍;

26.单侧跟骨足底软组织缺损瘢痕形成,反复破溃;

27.一侧眼球摘除;或一侧眼球明显萎缩,无光感;

28.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矫正视力≧0.4;

29.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3;

30.一眼矫正视力≦0.1,另一眼矫正视力≧0.2;

31.双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48%,半径≦300.;

32.第IV或第VI对脑神经麻痹,或眼外肌损伤致复视的;

33.双耳听力损失≧71dB;

34.双侧前庭功能丧失,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

35.单侧或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I度;

36.一侧上颌骨缺损长1/4,伴口腔颜面软组织损伤>10cm2;

37.面部软组织损伤>20cm2,伴发唌瘘;

38.舌缺损>舌的1/3,但<舌的2/3;

39.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40.双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咬合关系改变,经手术治疗者;

41.一侧完全性面瘫;

42.肺叶切除并肺段或楔形切除术;

43.肺叶切除并支气管成形术后;

44.支气管,或气管.胸膜瘘;

45.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46.大血管重建术;

47.胃切除2/3;

48.小肠切除1/2,包括回盲部;

49.肛门外伤后排便轻度障碍或失禁;

50.肝切除1/3;

51.胆道损伤致肝功能轻度损伤;

52.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3.胰切除1/2;

54.甲状腺功能中度损害;

55.甲状旁腺功能中度损害;

56.肾损伤性高血压;

57.尿道狭窄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需定期行扩张术;

58.膀胱部分切除合并轻度排尿障碍;

59.两侧睾丸创伤后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

60.放射性损伤致生殖功能轻度损伤;

61.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2.阴茎部分缺损;

63.女性双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4.子宫切除;

65.双侧输卵管切除;

66.尘肺壹期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7.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伴肺功能轻度损伤及,或.轻度低氧血症;

68.其他职业性肺部疾患,伴肺功能轻度损伤;

69.白血病完全缓解;

70.中毒性肾病,持续性低分子蛋白尿伴白蛋白尿;

71.中毒性肾病,肾小管浓缩功能减退;

72.放射性损伤致肾上腺皮质功能轻度减退;

73.放射性损伤致甲状腺功能低下;

74.减压性骨坏死III期;

75.中度手臂振动病;

76.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重度中毒。

5.7七级

5.7.1定级原则

器官大部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7.2七级条款系列

1.偏瘫肌力4级;

2.截瘫肌力4级;

3.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5.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

6.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深感觉障碍;

7.人格改变或边缘智能,经系统治疗1年后仍存在明显社会功能受损者;

8.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

9.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和失认等具有一项者;

10.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者;

11.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cm2,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cm2;

12.颈部瘢痕挛缩,影响颈部活动;

13.全身瘢痕面积≧30%;

14.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15.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骨盆环不稳定,骶髂关节分离;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8.肩、肘关节之一损伤后遗留关节重度功能障碍;

19.一腕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20.一足1-5趾缺失;

21.一前足缺失;

22.四肢大关节之一人工关节术后,基本能生活自理;

23.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中重度功能障碍;

24.下肢伤后短缩>2cm,但≦4cm者;

25.膝关节韧带损伤术后关节不稳定,伸屈功能正常者;

26.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

27.一眼有或无光感,另一眼各种客观检查正常;

2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

29.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4;

30.双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64%,半径≦400.;

31.单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控制眼压者;

32.双耳听力损失≧56dB;

33.咽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34.牙槽骨损伤长度≧8cm,牙齿脱落10个及以上;

35.单侧颧骨并颧弓骨折,伴有开口困难II度以上及颜面部畸形经手术复位者;

36.双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肺叶切除术;

38.局限性脓胸行部分胸廓成形术;

39.气管部分切除术;

40.食管重建术后伴反流性食管炎;

41.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

42.胃切除1/2;

43.小肠切除1/2;

44.结肠大部分切除;

45.肝切除1/4;

46.胆道损伤,胆肠吻合术后;

47.脾切除;

48.胰切除1/3;

49.女性两侧乳房部分缺损;

50.一侧肾切除;

51.膀胱部分切除;

52.轻度排尿障碍;

53.阴道狭窄;

54.尘肺壹期,肺功能正常;

55.放射性肺炎后肺纤维化,<两叶.,肺功能正常;

56.轻度低氧血症;

57.心功能不全一级;

58.再生障碍性贫血完全缓解;

59.白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4*109/L,4000/mm3.;

60.中性粒细胞减少症,含量持续<2*109/L,2000/mm3.;

61.慢性轻度中毒性肝病;

62.肾功能不全代偿期,内生肌酐清除率<70mL/min;

63.三度牙酸蚀病。

5.8八级

5.8.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8.2八级条款系列

1.但肢体瘫肌力4级;

2.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

3.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

4.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

5.单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

6.脑叶部分切除术后;

7.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8.面部烧伤植皮≧1/5;

9.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

10.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11.全身瘢痕面积≧20%;

12.一侧或双侧眼睑明显缺损;

13.脊柱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1/2以上者或脊柱不稳定性骨折;

14.3个及以上节段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19.一足拇趾缺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缺失;

20.一足拇趾畸形,功能完全丧失,另一足非拇趾一趾畸形;

21.一足除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

22.一足除拇趾外,其他四趾瘢痕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23.因开发骨折感染形成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者;

24.四肢大关节之一关节内骨折导致创伤性关节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25.急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V度及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手术治疗后影响肢体功能;

26.放射性皮肤溃疡经久不愈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2,另眼矫正视力≧0.5;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4;

29.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0.;

30.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者;

31.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

32.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者;

33.外伤性青光眼行抗青光眼手术后眼压控制正常者;

34.双耳听力损失≧41dB或一耳≧91dB;

35.喉或气管损伤导致体力劳动时有呼吸困难;

36.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困难;

37.牙槽骨损伤长度≧6cm,牙齿脱落8个及以上者;

38.舌损伤<舌的1/3;

39.双侧鼻腔及鼻咽部闭锁;

40.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I度;

41.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有功能障碍者;

42.双侧颧骨并颧弓骨折,无开口困难,颜面部凹陷畸形不明显,不需手术复位;

43.肺段切除术;

44.支气管成形术;

45.双侧≧3根肋骨骨折致胸廓畸形;

46.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

47.心脏、大血管修补术;

48.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49.肺功能轻度损伤;

50.食管重建术后,进食正常者;

51.胃部分切除;

52.小肠部分切除;

53.结肠部分切除;

54.肝部分切除;

55.腹壁缺损面积<腹壁的1/4;

56.脾部分切除;

57.胰部分切除;

58.甲状腺功能轻度损害;

59.甲状旁腺功能轻度损害;

60.尿道修补术;

61.一侧睾丸、附睾切除;

62.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

63.脊髓神经周围神经损伤,或盆腔、会阴手术后遗留性功能障碍;

64.一侧肾上腺缺损;

65.单侧输卵管切除;

66.单侧卵巢切除;

67.女性单侧乳房切除或严重瘢痕畸形;

68.其他职业性肺疾患,肺功能正常;

69.中毒性肾病,持续低分子蛋白尿;

70.慢性中度磷中毒;

71.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慢性中度中度;

72.减压性骨坏死II期;

73.轻度手臂振动病;

74.二度牙酸蚀。

5.9九级

5.9.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9.2九级条款系列

1.癫痫轻度;

2.中毒性周围神经病致浅感觉障碍;

3.脑挫裂伤无功能障碍;

4.开颅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5.颅内异物无功能障碍;

6.颈部外伤致颈总、颈内动脉狭窄,支架置入或血管搭桥手术后无功能障碍;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两项或轻度毁容者;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

9.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10.面部有≧8cm2或3处以上≧1cm2的瘢痕;

11.两个以上横突骨折;

12.脊柱压缩性骨折,椎体前缘高度减少小于1/2以上者;

13.椎间盘髓核切除术后;

14.1-2节脊柱内固定术;

1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

16.一手食指2-3节缺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18.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

19.一足拇趾末节缺失;

20.除拇趾外其他二趾缺失或瘢痕畸形,功能不完全;

21.踷骨或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者;

22.外伤后膝关节半月板切除、髌骨切除、膝关节交叉韧带修补术后;

23.四肢长管状骨骨折内固定或外固定支架术后;

24.髌骨、跟骨、距骨、下颌骨或骨盆骨折内固定术后;

25.第V对脑神经眼支麻痹;

26.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c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

27.一眼矫正视力≦0.3,另眼矫正视力>0.6;

28.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5;

29.泪器损伤,手术无法改进溢泪者;

30.双耳听力损失≧31dB或一耳损失≧71dB;

31.喉源性损伤导致发声及言语不畅;

32.铬鼻病有医疗依赖;

33.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齿脱落4个及以上者;

34.上、下颌骨骨折,经牵引、固定治疗后无功能障碍者;

35.一侧下颌骨髁状突颈部骨折;

36.一侧颧骨并颧弓骨折;

37.肺内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

38.局限性脓胸行胸膜剥脱术;

39.胆囊切除;

40.一侧卵巢部分切除;

41.乳腺成形术;

42.胸、腹腔脏器探查术或修补术后。

5.10十级

5.10.1定级原则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5.10.2十级条款系列

1.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中的一项者;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2;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4.急性外伤导致椎间盘髓核突出,并伴神经刺激征者;

5.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6.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2以上.;

7.手背植皮面积>50cm2,伴有明显瘢痕;

8.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

9.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

10.足背植皮面积>100cm2;

11.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1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

13.四肢大关节肌腱及韧带撕裂伤术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

14.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II度或II度以上者;

15.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

16.双眼矫正视力≦0.8;

1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8.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19.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20.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者;

21.职业性及外伤性白内障I度~II度,或轻度、中度.,矫正视力正常者;

22.晶状体部分脱位;

23.眶内异物未取出者;

24.眼球内异物未取出者;

25.外伤性瞳孔放大;

26.角巩膜穿通伤治愈者;

27.双耳听力损失≧26dB或一耳≧56dB;

28.双侧前庭功能丧失,闭眼不能并足站立;

29.铬鼻病,无症状者.;

30.嗅觉丧失;

31.牙齿除智齿以外,切牙脱落1个以上或其他牙脱落2个以上;

32.一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张口困难I度;

33.鼻窦或面颊部有异物未取出;

34.单侧鼻腔或鼻孔闭锁;

35.鼻中隔穿孔;

36.一侧不完全性面瘫;

37.血、气胸行单纯闭式引流术后,胸膜粘连增厚;

38.腹腔脏器挫裂伤保守治疗后;

39.乳腺修补术后;

40.放射性损伤致免疫功能轻度减退;

41.明显轻度磷中毒;

42.氟及其无机化合物中毒明显轻度中毒;

43.井下工人滑囊炎;

44.减压性骨坏死壹期;

45.一度牙酸蚀病;

46.职业性皮肤病久治不愈。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四章 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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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12月20日 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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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根据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劳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豫计收费[2003]139号)规定,县及县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受理并开展劳动能力鉴定收取劳动鉴定费的标准为:1、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300元,市县级每人次200元;2、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县级每人次300元;3、工伤争议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次500元,市级每人次400元;4、需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的,省级每人次400元,市级每人次300元。劳动能力鉴定需要多久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由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第二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为省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鉴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设
    2023-06-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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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是什么,2022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怎样的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作用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是由政府提供的统一平台上得出的第三方较为公平的结论;也是批准因工、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退休、退职的科学依据。另一方面,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供的正确结论也是合理调换因工受伤、造成劳动能力不同程度损害的劳动者工作岗位和恢复工作的科学依据。劳动者因工负伤,劳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会有三种后果:一是使劳动者可能永远不能再从事任何工作,二是使劳动者不能再从事原本适合他的正常工作岗位或职业,三是使劳动者本人恢复适合他的工作岗位或职业。到底会导致哪种后果,要依劳动能力鉴定的结果而定。劳动能力鉴定第三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确定职工因工致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为保障受伤害职工享受其合法的物质帮助的基本权利和劳动就业的基本权利提供了依据。第四个方面的意义就是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工作,对职工是否能认定为工伤或职业病提供了政策、标准依据,也保护
    2022-0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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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步骤
    一、实施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步骤1.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带上相关申请资料,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这里面,资料中要包含《工伤认定决定书》及复印件、伤残职工身份证明资料、就医病历等一切相关资料。2.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后,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要是带的材料不全,会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诉补全。3.劳动鉴定委员会审查资料齐全后,会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作出鉴定结论。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在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会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劳动能力鉴定多长时间出结果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书到鉴定申请之日起60天内作出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延长30日,以下是相关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2023-08-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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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
    该内容是一份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的规定。主要思想是明确了不同情况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收费标准,包括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工伤争议和护理依赖程度等不同情况。收费标准因情况而异,分别为每人300元至500元不等。劳动能力鉴定收费标准如下:1.如果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级费用为每人300元,市县级费用为每人200元。2.如果职工因工负伤医疗终结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级费用为每人400元,市县级费用为每人300元。3.如果需要对工伤争议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省级费用为每人500元,市县级费用为每人400元。4.如果需要对护理依赖程度进行鉴定,省级费用为每人400元,市县级费用为每人300元。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省物价、财政和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标准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费,由用人单
    2023-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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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内容有哪些方面
    一、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内容有哪些方面劳动能力鉴定的内容分为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这两部分合在一起称为劳动能力鉴定。劳动功能障碍等级鉴定是确定受害职工因为工伤致使其劳动能力下降的程度,也就是对劳动能力发挥的障碍程度。按照规定,劳动功能障碍的等级为十级,也称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等级鉴定分为三级,分别是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根据受害职工的伤残情况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确定受害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等级,并且以此确定其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除此之外,还规定了复查鉴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8条规定,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复查鉴定仍然要做上述方面的鉴定。二、工伤鉴定申请在哪申请劳动能力鉴
    2023-06-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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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想了解下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是什么?
    1、一级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9)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11)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12)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13)小肠切除≥90%;14)肝切除后原位肝移植;15)胆道损伤原位肝移植;16)全胰切除;17)双侧肾切除或孤肾切除术后,用透析维持或同种肾移植术后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18)尘肺Ⅲ期伴肺功能重度损伤及/或重度低氧血症〔PO2
    2023-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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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哪些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也应结合具体情况,就是否具备工伤康复资格、是否需要安装辅助器具等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律师补充: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
    2023-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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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如何制定和执行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无法补偿,有特殊的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功能障碍或并发症严重,有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自理障碍;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自理障碍。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丧失劳动能力鉴定标准: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以下三个等级: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023-0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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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辽宁5月1日起将实行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中广网沈阳4月17日消息(记者郭威)从5月1日起,辽宁省将实行新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实行的新标准在鉴定原则、分级标准上更加细化合理,待遇也将应提高。此次新标准分级更加细致,将从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将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解为5个门类、10个等级共572个条目,较以前的标准多了102条。同时,将医疗依赖划分为一般医疗和特殊医疗依赖,将护理依赖与分级原则挂钩,解决了原来针对伤残部位一般性医疗费用支付不清的矛盾。新标准还增加了部分器官诊断界定的内容,使伤残类别及等级描述更加科学准确,更具操作性。工伤保险长期待遇也要相应提高,但工伤保险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调整。对5月1日前已作出初次鉴定结论的工伤职工,执行新标准以后,如果申请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按新标准进行鉴定。对于今年5月1日前已作出鉴定结论,但伤情发生变化的工伤职工,可申请复查鉴定,复查鉴定按新标准执行。
    2023-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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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实施。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B. I分级系列a)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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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蒙古在线咨询 2021-11-11
      如何收取劳动能力鉴定费用:1、员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300元,市县级每人200元;2、员工因工负伤医疗结束后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400元,市县级每人300元;3、工伤纠纷需要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省级每人500元,市级每人400元;4、需要鉴定护理依赖程度的,省级每人400元,市级每人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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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在线咨询 2023-09-12
      一、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什么 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首先,应该经过治疗后,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这样便于劳动能力鉴定机构聘请的医疗专家对伤情进行鉴定; 第二是职工经工伤治疗后,发现因工伤的原因造成职工身体上的残疾; 第三是工伤职工的残疾影响到职工本人的劳动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工伤职工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根据《工
    •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哪些,公司想鉴定员工的劳动能力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9-08
      为使劳动能力鉴定适应我国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对工伤或患职业病劳动者的伤残程度做出更加客观、科学的技术鉴定,在总结分析10余年评残实践经验基础上,对GB/T16180—1996进行了修订与完善,并与我国劳动能力鉴定法规制度相配套,将原标准更名为《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并对以下技术原则作了调整:——增加了总则中4.1.3
    • 受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是按新标准还是按老标准
      河北在线咨询 2023-09-04
      1、从今年起,劳动能力鉴定实行国家新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记者昨日从市人社部门获悉,9日至13日将组织开展新标准实施后的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 2、此次修订实施的新标准是对我国2006年版职工工伤劳动能力鉴定标准进行的调整。与旧标准相比,新标准对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进行了删除,对一些定义模糊在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条款进行了修改。例如:老标准规定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定为九级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