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没有修建房屋的宅基地,需根据宅基地空闲的年限决定是否可以确权。在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以下情形不予确权:
1、宅基地不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
3、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4、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
5、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应当拆除而未拆除的旧宅或旧宅纳入土地置换项目规划,未复垦的;
6、空闲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
7、因拆迁或原住宅依法被征收,已依法进行统一安置或补偿的;
8、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
9、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
10、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
11、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12.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不予确权的情形。
实测面积与老宅基证不符如何确权发证
(1)如果实测面积大于或等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原发证面积确权登记换发证书。并在土地证记事栏中注明超占的面积。
(2)如果实测面积小于原发证面积时,按实测面积确权登记换发发证。
(3)对实测面积与原发证面积相差较大的宗地要实地查清面积有出入的具体原因,填写到情况调查表备注栏里。
(4)对未审批发证的宗地,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的宅基地审批权限,结合实测面积批量补报批发证。
(5)申请书、宗地图、地籍调查表中宗地面积按实测面积填写,地籍调查表中批准面积、土地审批表及土地使用证中使用权面积按审批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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