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城市建筑管理办法》修正案[失效]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0 17:12:44 347 人看过

第一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会同公安部门,组织人力强行拆除”。修改为“应拆除的违章建筑,由建筑管理部门发出拆除通知书。违章单位和个人接到通知书后,必须在限期内自行拆除,并清除残留杂物余土。逾期不拆者,由建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城市建筑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罚款通知单,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限期到指定地点或银行交纳,每逾期一天按罚款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超过一个月仍不交纳的,由建筑管理部门提交司法机关裁决。”修改为“对违章罚款,由建筑管理部门填发行政罚款决定书,书面通知违章单位和个人。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罚款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当事人逾期不缴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或者由建筑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4月05日 00:42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强制执行相关文章
  • 乌鲁木齐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建筑垃圾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乌鲁木齐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进行建设、铺设、养护、修缮、装修、拆除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弃料、余泥及其他废弃物。建筑垃圾管理是指对建筑垃圾的排放、运输、受纳、收集、处理的管理。第四条建筑垃圾管理工作实行全面规划、有效利用、统一管理的原则。第五条市市政市容管理局是本市建筑垃圾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规划、土地、环保、农牧、公安、交通、水务、行政综合执法等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的建设、施工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5日,向市市政市容管理局申报建筑垃圾排放处置
    2023-04-22
    289人看过
  • 北京市建筑企业营业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企业的开办、变更和歇业第三章建筑企业等级和营业范围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处罚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的发展,保障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根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颁发的《建筑企业营业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企业,为从事房屋建筑、设备安装、市政工程等综合或专业性施工的企业和生产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的企业。第三条建筑企业的行业主管机关是市、区、县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分别简称市、区、县建委)。本办法由市、区、县建委负责组织实施。第四条建筑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市有关规定,接受各级建委的管理和监督,在国家计划指导下,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第二章建筑企业的开办、变更和歇业第五条开办建筑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独立的生产、经营管理机构和固定的办公地点;2、有相应的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
    2023-06-10
    308人看过
  • 合肥市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暂行办法
    (2002年11月29日,合肥市人民政府令第97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集中供热管理,改善城市环境,节约能源,提高市民生活质量,维护供热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集中供热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管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集中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工业余热等热源,通过热网向城市热用户提供热水、蒸汽等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本办法所称集中供热企业,是指从事集中供热生产、经营、服务的企业。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市人民政府其它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和本办法规定,共同做好集中供热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供热实行集中供热,取缔不符合环保要求的分散锅炉,有计划改造现有污染大、耗能多的供热方式。推广和利用集中供热的先进技术、设备和材料,提高集中供热的科技水平。鼓励投
    2023-04-24
    452人看过
  • 大连市城市废弃物管理办法[已被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废弃物的清扫、收集和运输第三章废弃物的控制、利用和处理第四章奖励与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城市废弃物管理,维护清洁、优美、舒适的城市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大连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废弃物,是指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建设和日常生活中产生并需要丢弃和排放的固态、液态(不含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排放的废水)物质。第三条大连市城市规划区及建制镇内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四条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大连金石滩国家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城市建设管理部门,是所辖区域内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机构负责废弃物日常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在环境卫生管理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所管辖区域的废弃物管
    2023-06-10
    381人看过
  • 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案[已被修正]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8-1-1执行日期:1998-1-1失效日期:2002-9-24第二十一条修改为:“房屋产权纠纷,可以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以申请仲裁机构仲裁或者诉请人民法院裁判。”河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1992年4月16日省建委发布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维护房屋所有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的所有房屋。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本办法所称房屋产权,是指城市房屋的所有权。本办法所称房屋产籍,是指城市房屋的产权档案、产籍图纸以及帐册、表卡等其他反映产权现状和历史情况的资料。第四条省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产
    2023-06-10
    94人看过
  • 长沙市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处理办法[已修正]
    第一条为及时处理城市违法建设工程,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湖南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其他建制镇。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违法建设工程。国土、建工、房地产、环保、城管、公安、工商、园林、公用事业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城市违法建设工程。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对城市违法建设进行检举和控告。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违法建设工程是指下列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以及城市规划进行建设的工程:(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和批准的设计图纸,擅自改变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使用性质、外形、色调、高度等进行建设的;(三)临时建
    2023-04-22
    228人看过
  • 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资质管理第三章报建及招标、投标管理第四章质量和安全管理第五章附则关于印发《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建设系统各局、各区县建设局、各装饰装修企业:为加强建筑装饰装饰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保障从事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委研究制定了《西安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进一步规范我市建筑装饰装修市场行为,保障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部《建筑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和《西安市建筑市场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对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对原有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进行装饰装修活动的,均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的建筑装饰装修活动,是指为使
    2023-06-10
    414人看过
  • 长沙市城市商业网点建设管理条例[已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商业网点的建设管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满足居民生活的需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及城市发展规划区域的商业网点的规划、建设和管理。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商业网点,是指用于商品零售、批发、仓储和劳务服务等的固定场所。本条例所称与居民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商业网点,是指粮店、肉店、菜店、煤店以及集市贸易场所。第四条商业网点建设应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配套,方便生活的原则。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市辖区及城市发展规划区域的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计划、城建、规划、国土、工商、财政、房地产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商业网点建设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第六条商业网点发展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商业网点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
    2023-06-10
    291人看过
  • 合肥市建筑物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合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第66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建筑物名称的管理,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合肥市地名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物名称是指具有地名意义的居住商贸、办公和综合服务等功能的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名称。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市区内(含开发区、工业园区)居民住宅区和大型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使用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第四条建筑物名称应由专名和通名组成,专名不宜过长,通名不准重叠使用。第五条建筑物的命名、更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不得使用有损国家尊严、妨碍民族团结的名称,不得使用与精神文明建设相悖、宣扬封建迷信、违背社会公德、低级庸俗以及易产生误解或歧义的名称;(二)一般不以人名、企业名称作建筑物名称,禁止用外国人名、地名及其谐音命名;(三)不得侵犯他人的名称专用权;(四)不得使用含义不明确的名称。所命名名称应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功能、规模及环境等实际情
    2023-04-22
    126人看过
  • 郑州市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第三章管理第四章处罚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管理,根据国务院批准发布的《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发的《河南省城镇个人建造住宅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建成区、建制镇建成区、工矿区(以下简称城市)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含城市农业户)和职工新建、扩建、改建住宅,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应当服从城市规划,并与旧城改造相结合,合理布局,统筹安排。第四条各级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城市规划、土地管理等部门应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的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个人投资建造住宅可以采取下列形式:(一)集资建房:城市居民或职工集资,由单位或房产管理部门组织建造住宅;(二)住宅合作社建房:城市居民或职工自愿组织起来入社,集资建造住宅
    2023-06-10
    138人看过
  • 合肥市劳动用工管理条例[已被修正]
    各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各重点建设项目:为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培育“一增三优”,以有效拉动内需,必须集中财力、物力,按合理工期组织建设一批重点建设项目,尽快改变我省经济的整体结构,提高经济效益。现将我省2000年重点建设项目印发给你们。重点工程是我省经济建设的骨干工程,事关全省经济发展的大局。省直有关部门、有关地、(市)、县都要在省重点工程建设领导组的统一部署下,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转发省重点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工程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晋政发〔1999〕31号)的要求,全力支持,协同配合,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建设条件。所有参加建设的单位都要认真组织,加强管理,精心施工,确保工程质量,严格控制造价,尽快建成投产,充分发挥投资效益,为兴晋富民做出新贡献。2000的重点建设项目一、重点建设项目24项(一)国家重点工程3项阳城电厂(1#机、2#机建成)万家寨
    2023-06-09
    159人看过
  • 批转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综合开发管理部门第三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企业第四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项目管理第五章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和经营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制订的《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实现城市建设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统一,促进城市建设和经济建设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情况,制订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建设、经营、管理。凡在本市从事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是指在城市一定规模的区域内,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对土地、基础设施、房屋、环境进行配套建设、经营、管理。第四条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必须
    2023-06-10
    222人看过
  • 北京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若干规定[已被修正]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保障《北京城市建设总体规划方案》的实施,提高城市建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城市建设综合开发(以下简称综合开发),均须遵守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综合开发,是指在一定规模区域内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的原则,进行土地和房屋以及相关的市政公用设施、生活服务设施开发建设的活动。第三条综合开发是本市城市建设(包括新区建设和旧城改建)的主导方式。城镇居民住宅,除因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分散建设外,均须实行综合开发;其他商业、工业等建设项目,有条件的也应当实行综合开发建设。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综合开发工作,研究制定本市综合开发政策,解决综合开发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市人民政府城市建设综合开发领导小组,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市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市计委)、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首都规划
    2023-06-10
    343人看过
  • 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二次修正)
    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推动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解决住房供应结构不尽合理的问题,2004年省人民政府向全省人民庄严承诺,将“新建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450万平方米,缓解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列入十件实事之一,并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工作目标责任书。一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圆满完成了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建设任务。全省共建成中低价位、中小户型住房664万平方米,超额完成214万平方米。廉租住房制度全面启动,全省共解决廉租住房保障对象1813户(套),超额完成748户(套),落实资金2234.15万元。为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省人民政府将“建设安康居住工程500万平方米,满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列为2005年向全省人民承诺的十件实事之一,并于2005年1月17日与各市人民政府签订了《2005年实施安康居住工程工作目标责任书》。共签订康居住宅524
    2023-06-10
    208人看过
换一批
#执行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强制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运用国家的强制力量,在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义务时,强制其履行义务,从而实现生效法律文书内容。... 更多>

    #强制执行
    相关咨询
    • 无锡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修正案
      湖南在线咨询 2022-09-13
      发包人或者承包人对咨询企业出具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有异议的,可以由市、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鉴定。
    • 城市建筑管理中的违规建筑处置
      天津在线咨询 2024-11-06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合法建造或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消灭物权时,该行为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定确立了建筑物权,意味着无证房或证件不全的房屋不应被视为违章建筑。这一规定将在一定程度上规范违章建筑的界定和处理。 对于“违章建筑的界定”,我们需要理解法律依据是关键。我们应该明确,不予补偿的违章建筑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无偿拆除的建筑,而不仅仅是指是否具有产权证或批准文件。因此
    •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是行政法规吗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28
      是否是行政法规要看是哪个部门出台的。
    • 容城市建筑绿化管理规定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1-30
      市属重点建设工程项目、跨区县的建设工程项目和河道、道路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以及公园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由市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其它建设工程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由所在区、县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市容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参加审查时,应当对设计方案是否符合绿化设计标准、规范进行审查。
    • 哈尔滨市城市出租汽车客运管理条例修正案
      澳门在线咨询 2022-09-24
      出租汽车进入设有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的区域,应当在出租汽车专用停车场站内,依次候客、下客,服从管理人员指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