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精神,原企业的富余人员主要是指辅业企业的全部职工,另外还包括主体企业需要分流的富余人员。在确认改制企业安置原企业富余人员比例时,不管辅业单位在改制前为法人单位还是非法人单位,都应将原辅业单位的全部职工认定为改制企业安置的原企业的富余人员。
改制企业吸纳原企业富余人员30%以上的确认办法通过下列公式计算得出:
当年安置本企业富余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当年安置企业富余人员人数÷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100%
一、国有企业改制后土地归谁
1、按照国家和当地土地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改制企业占用的原主体企业的行政划拨土地,只要不改变土地用途,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含)人民政府批准,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变更用地的相关手续由有审批权限土地管理部门办理。
2、对于实施主辅分离的企业改制,如果原主体企业和改制企业均使用拨用地或共同使用同一划拨用地的,根据原主体企业与改制企业双方的方案和实际用地情况,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将原划拨土地用权分割后分别确定给主体人。
3、需要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且不符合国家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划拨土地目录》(国土资源令第9号)的,依法办理土地出让或土地租赁手续。
4、需要改变划拨土地用途的,应按照《划拨土地目录》核定,改变后的用途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可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不符合《划拨土地目录》的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允许将土地出让收益用于支付改制成本。
二、集体企业改制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条例。
4、《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国经贸企改[2002]859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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