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方案的基本设计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4-23 17:40:53 169 人看过

存款保险是为了防止金融危机而建立的一种安全网。我国金融业正处在向市场化转化过程中,存款机构在客观上面临较高的风险。现阶段在我国建立存款保险制度不仅是银行业完善安全保障体系的需要,是减轻政府和央行市场退出成本压力的需要,也是金融业对外开放的需要。

存款保险制度的概念及分类

存款保险制度是指由经营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按照所吸收存款的一定比例,向特定的保险机构缴纳一定的保险金,当投保金融机构出现支付危机、破产倒闭或者其他经营危机时,由特定的保险机构通过资金援助、赔偿保险金等方式,保证其清偿能力,这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的一种特殊保险制度。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核心是为金融体系提供一张安全网,防止个别银行的危机扩散到其他银行而引起银行恐慌和金融危机,并且有助于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公众对银行体系的信心。

依据存款保险的参与方式,各国存款保险的方式基本上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强制保险方式,即依法规定金融机构必须向存款保险机构投保,如日本、加拿大等国。第二种是自愿投保方式,如德国、意大利等国。第三种是强制与自愿相结合方式,如美国。

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

经过对西方发达国家存款保险制度的分析,笔者认为,要从以下几方面借鉴他们的经验和教训,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存款保险制度,为迎接全面开放的金融业提前打造一个坚韧的安全网。

1、加强宏观管理,立法先行。建立存款保险制度,虽然属于政策性保险范围,但决不能只用行政手段,必须立法先行。到目前为止,新中国还没有出现银行倒闭的现象,存款人没有这种经历,当然缺乏存款风险意识。但一旦银行破产付诸事实,将会对存款人造成巨大的打击。缺乏心理准备的存款人在"梦醒时分"将会变得十脆弱和敏感,由此形成的金融恐慌将更具传染性和破坏性,对银行的信任危机有可能殃及政府。因此必须及早出台存款保险法,依法构建我国的存款保险机构。

2、机构设置。各国的存款保险机构设置一般有三种类型。一是政府创办并管理;二是政府同银行界共同创建和管理;三是行业性的存款保护体系。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应由政府创办并管理,但必须妥善处理好存款保险机构同中央银行的关系。

3、保险金额的确定。由于全额保险会使存款者失去审慎地选择存款银行的压力,增大风险。所以,各国一般都按存款账户实际限额保险。我国银行负债是以小额的居民储蓄存款为主,采用上述限额方式则可能诱发导致存款人根本不去关心银行的经营状况。所以笔者认为我国可按每个存款人存款额的一定比例给予保障,同时,规定一个绝对数的最高限额。这样,当银行倒闭时无论是小额存款人还是大额存款者,都要分担一定数额的风险损失,从而,使存款人在存款之前要对相关银行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分析,选择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促使银行稳健经营。

4、实行差别利率。对参加保险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进行定期综合评估,根据其风险程度确定有差别的保险费率。具体做法是先按银行存款余额的一定比例交纳保险费,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评估结果对经营风险高的金融机构再加收风险调节保险费,提高风险较大银行的借款成本。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使银行加强对自身业务风险的控制,鼓励银行将风险减少到适当水平,遏制银行在业务活动中的冒险行为,督促银行加强经营管理。

5、存款保护范围。西方国家对保险对象的确定,大多遵循所在空间地域原则。按照这一原则,保险对象包括本国的全部银行、外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及附属机构,既包括本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对于我国来说笔者认为应首先以居民的储蓄存款为主,因为这部分存款占银行全部存款的70%以上,是我国银行的主要负债。其次是企业存款。这两部分存款有了保障,则可大大减轻银行的压力。以后在适当的时候可考虑再扩大保险范围。

引入存款保险制度的效果分析

引入存款保险制度以后,将在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金融体系产生积极的效果:

保护存款人的利益,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银行实际上是一个最大的负债经营的企业,其最大的债权人是广大的存款者,如果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当参加存款保险的银行资金周转不灵,或不幸破产倒闭而不能支付存款户存款时,依保险合同条款,投保银行可以从存款保险机构或取得支援,或被接收、兼并,或得到赔偿,从而保证了银行对存款人存款的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损失就会降低到尽可能小的程度,有利于提高存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度。

维护金融秩序稳定,促进经济健康运行。一家商业银行发生倒闭破产,会引起其他存款者的恐慌,而这种恐慌极富传染性。如果没有存款保险制度,会产生连锁反应,殃及其他经营状况良好的银行,从而可能导致一连串银行的破产。银行破产产生的信用危机,会破坏一个国家的结算制度,损害国家的经济效率;会产生严重的经济动荡,危及人民生活和社会安定。建立存款保险制度,则可以为整个商业银行系统设立一道安全网,通过事前预防和事后补救的措施,安定人心,抑制挤提,减少银行的连锁破产。

完善市场规则,促进公平竞争,为社会提供质优价廉的服务。西方经济学认为:金融领域内最理想的境界就是自由竞争。大银行在吸收存款的竞争中,具有得天独厚的优势,往往使中小银行处于劣势。存款保险制度则是保护中小银行公平竞争的有效措施之一,可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大银行的某些优势,使得中小银行在存款保险制度的保护下,可以平等地加入竞争,从而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的实现。

中国城乡金融报·白亮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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