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制度的特征
1、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量刑权是国家刑罚权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权的题中应有之义,当然应由人民法院行使,其他任何机关、团体或者个人都没有量刑权。因此,量刑的主体是人民法院。
2、量刑的客体是犯罪人
量刑是在构成犯罪的基础上,进一步解决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的问题。因此,只有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人才是量刑的客体。
3、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量刑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并参照犯罪人的个人情况,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对犯罪人裁量在确定刑罚的活动。因此,量刑的性质是刑事司法活动。
4、量刑的内容:
量刑是人民法院刑罚裁量活动。因此,量刑是以具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为前提的。我国刑法对于具体犯罪一般都规定了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从而为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正确地裁量刑罚留下了法律空间。因此,量刑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5、决定是否判处刑罚
犯罪以后,根据有罪必罚的原则,一般都须判处刑罚。但在我国刑法中存在免予刑事处罚的制度,根据刑法第37条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而且,我国刑法中还有免除处罚的规定,对于具有某种情节的犯罪人应当或者可以免除刑罚处罚。因此,决定是否判处刑罚是量刑的重要内容之一。
6、决定判处何种刑罚
刑法对某一犯罪,为适应刑罚个别化的需要,一般都规定了数个刑种以供选择。因此,在决定对犯罪人判处刑罚以后,进而还要解决刑种的选择问题,以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
7、决定判处多重的刑罚
在选择刑种以后,除死刑和无期徒刑等刑种没有一定的刑度以外,其他刑种:包括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等都有一定的刑度,因而需要根据犯罪事实及情节,裁量确定应当判处的刑罚。
(二)刑罚执行制度的特征
1、是将刑罚付诸实施的一项刑事司法活动。他是国家对犯罪的侦察、审判、执行刑事司法活动的最后环节,这一环节是对犯罪分子实施刑法惩罚的具体施行环节;
2、执行的前提和基础是人民法院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刑罚,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人执行刑罚的依据必须是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书和裁定书所确定的刑罚。
一、刑罚执行制度的执行原则是怎样的?
1、教育性原则
(1)概念:是指执行刑罚应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人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
(2)具体要求:
①正确执行刑罚;
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
③对受刑人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
④区别对待方针,根据每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程度等,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2、人道主义原则
(1)概念:是指尊重犯人人格,禁止使用残酷处罚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
(2)具体要求:
①从观念上把犯人当人看待,在人格上不歧视犯人,使其树立起新生的信心;
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的立即执行;
③生活上关心犯人,尤其对未成年犯,医治其心灵上的创伤;
④积极为刑满释放人员提供参加学习、工作和劳动的机会。
3、区别对待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根据犯人的具体情况,给予个别处遇措施。即根据犯罪人的年龄、性别、性格特点、文化程度、生理状况、犯罪性质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等,给予不同的处遇,采取不同的教育改造方式。
(2)具体要求:
①关押上,根据犯人犯罪性质不同分别关押;
②教育上,根据犯人认罪态度和思想改造难易,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
③劳动上,根据犯人身体条件和文化程度,分配适当工种,制定合理定额。
④奖惩上,根据犯人的表现给予奖惩。
4、社会化原则
(1)概念: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依靠社会力量对受刑人进行帮教,使之易于复归社会。
(2)具体要求:
①调动社会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
②培养受刑人再社会化能力,使之适应社会。
只有是法院或者是检察院已经开庭进行了量刑,并且已经下发了判决书,此时公安机关、监狱等执行机关,才可以按照既定的规定,按照判决书的内容来执行刑事处罚。在执行的过程之中,需要对犯罪分子进行法律教育,以此来减小违法者刑罚结束后对社会的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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