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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制订独特的刑法裁量制度?

2021-04-13 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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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4-13回复

专业分析:

(1)量刑情节《越南刑法典》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分别规定了量刑的从轻、减轻情节和从重处罚情节,具体内容为:从轻、减轻情节:罪犯已中止犯罪,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罪犯自愿修理、赔偿损失,采取措施避免后果发生;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在被害人或者他人的违法行为的刺激下,一时冲动实施的犯罪;犯罪环境特殊,且不是由自己引发的;犯罪未造成损害或者损害较小;初犯且不严重;被他人胁迫的犯罪;落后习俗引起的犯罪;怀孕妇女犯罪;老人犯罪;因病致使认识能力受到限制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情况下犯罪;自首;罪犯坦白交代,有悔罪表现;罪犯积极帮助有权机关发现、侦查犯罪;有立功表现;在生产、作战、学习或者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从重处罚情节:有组织的犯罪;专业性犯罪;利用职权犯罪;流氓性质犯罪;具有卑鄙动机的犯罪;共同犯罪;多次犯罪、累犯、危险累犯;对青少年、怀孕妇女、老人、没有自卫能力的人或者与自己有物质、精神、工作或者其他特定关系的人犯罪;侵犯国家财产犯罪;犯罪后果严重、很严重或特别严重;利用战争、紧急状态、天灾、疫病或者其他社会处于特别困难的情况下犯罪;用狡猾、残酷手段犯罪或者其手段、方法可能给多人造成危害;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有狡猾、凶恶的旨在逃避追究、掩盖犯罪的行为。特点是第一,《越南刑法典》把量刑情节全部规定在总则的一章中,其分则部分没有涉及。这种集中设置的方法显示的优点,就是能一目了然,适用起来非常方便。第二,《越南刑法典》规定的如“初犯且不严重”、“具有卑鄙动机的犯罪”、“罪犯坦白交代,有悔罪表现”等从轻或从重量刑情节。(2)关于减轻处罚《越南刑法典》第四十七条规定了“决定低于法定刑”的内容。其规定:当至少有该法规定的两个以上从轻情节时,法院可在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范围以下决定执行刑罚,但必须在法律规定适用幅度的下一个幅度内选择执行刑罚,如果该条只有一个量刑幅度或者该量刑幅度已经是本刑种最低刑罚时,法院可以在量刑幅度以下选择另一较轻刑种。(3)关于累犯制度《越南刑法典》第四十九条规定了累犯制度。其具体内容为:累犯是在已经结案但未被取消案籍的情况下又故意犯罪或者犯严重、特别严重的罪行。而下列情况被视为危险累犯:1)因故意犯很严重、特别严重的罪行被结案未被取消案籍又故意犯很严重、特别严重的罪行。2)已经是累犯,未被取消案籍又故意犯罪。根据以上规定分析,越南刑法中的累犯与我国相同的一点是,对于累犯应从重处罚。但相比之下,双方存在的差异是很大的。其中之一是,越南刑法规定的累犯的后罪发生的时间没有固定,只是规定在前罪没有被取消案籍时再犯罪就构成累犯。而取消案籍的时间则是依据刑罚的轻重,分别作出不同的规定。如《越南刑法典》第六十四条规定了法定取消案籍制度,犯罪人(除犯危害国家安全和破坏和平罪、反人类罪之外)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自判决执行完毕后3年内未犯新罪可取消案籍。依次类推:被判处3年以上15年以下有期徒刑者自判决执行完毕后5年内未犯新罪、被判处15年以上有期徒刑者自判决执行完毕后7年内未犯新罪,都可取消案籍,等等。而我国则是规定,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是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的5年之内。从这一点来看,越南刑法对犯罪人是否构成累犯区分了不同的时间,进行区别对待,这种对累犯的成立更注重个别化的态度,是值得赞许的。(4)关于数罪并罚制度《越南刑法典》第五十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数罪并罚制度。其中第五十条规定的内容,是在犯有数罪的情况下决定刑罚:当一次审理一人犯有数罪时,法院逐一决定每一罪的刑罚,然后按主刑和附加刑的不同规定决定综合刑罚。对于主刑:1)如果所判各种刑罚都是监外改造或者都是有期徒刑,则合并起来即是要执行的刑罚;对于监外改造,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对于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不超过30年。2)如果所判刑罚是监外改造和有期徒刑,则将监外改造折抵成有期徒刑,按监外改造三日抵一日的比例计算,然后与有期徒刑相加即为应当执行的刑罚。3)如所判各种刑罚中最重的是终身监禁,则只执行终身监禁。4)如所判各种刑罚中最重的是死刑,则只执行死刑。5)驱逐不影响其他种类刑罚的执行。我们可以看出,越南的关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公民财产以及人身的保护的规定等,与我国的相关刑事法律规范是存在较大的相似之处的,虽然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存在较大的差异的,但是立法的初衷确实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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