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置权的物权性和成立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11 19:3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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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留置权的物权性
留置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与债权一样具有物权性。
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
1.债权人合法占有债务人财物;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的债务;
3.动产之占有与债权属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此外,留置权的特征有物权性、不可分性和从属性。
三、留置权是用益物权吗
留置权不属于用益物权,既然是以占有为要件,占有权的权利人只能是一个,所以不可能出现并存。用益物权目前我国仅及于不动产,而质权、留置权一般是及于动产,所以也不能共存。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是一种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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