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法院近期对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一年来的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指出,针对全市法院少年法庭在探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过程中出现的救助资源不均匀、救助程序不规范等问题,在去年年初组织召开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开展情况座谈会,制定了《北京市法院少年法庭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情况座谈会纪要》,对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来源、种类、适用范围、救助额度、申领程序、管理方式、配套辅助措施等作了系统规范。《纪要》下发一年来,北京市8个法院依托《纪要》提供的基金渠道,相继对25名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当事人及时给与了司法救助,总金额约16万元。
调研认为,《纪要》下发后北京市开展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工作主要在五个方面取得了成效:
第一,进一步突出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专门性、及时性和便捷性。《纪要》在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殊性及对复学、求医等方面的迫切需求基础上,对未成年人给予了较之普通主体更为及时、便捷的司法救助。例如,北京市目前针对普通主体的司法救助通常启动于案件的执行及信访阶段,而《纪要》则将对未成年人的司法救助启动时间前置到了宣判阶段,情况特别紧急的,还可以前置于法院受理案件之后、宣判之前的诉讼阶段;救助基金的申领程序和审核期限也更为简便、快捷,为未成年人在介入诉讼后的第一时间即能及时、切实申领到司法救助金提供了绿色通道。
第二,进一步规范、整合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渠道,有效促进北京市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长效、均衡发展。《纪要》下发前,虽然有的法院已开始尝试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专项基金,但只限于少数城区法院,且停留在各自为政的阶段,缺乏必要的沟通、参照,还有许多法院因缺乏救助基金渠道而无法及时提供救助。《纪要》下发后,北京市三级法院的未成年人司法救助资源及申领渠道得到了科学整合,有效解决了《纪要》下发前部分法院救助基金短缺的现实困难,为实现北京市法院未成年人司法救助整体工作的全面、均衡、可持续发展奠定了坚实基础。
第三,进一步统一、拓展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范围,凸显未成年人救助对象、救助形式、救助途径的多元化。《纪要》下发前,已设立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几个法院在救助对象、救助额度、救助程序的设定上存在较大悬殊,如有的法院将救助对象限定于未成年被告人,有的法院则侧重于救助未成年被害人,有的法院仅对北京籍未成年当事人提供救助。《纪要》下发后,北京市统一将未成年人司法救助基金的适用范围扩大为包括刑事、民事案件当事人在内的6类处于特殊困境的未成年人,且不受其本人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的限制,如门头沟法院少年法庭对抚养费纠纷案件中,抚养费长期得不到落实的未成年人提供救助、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少年法庭对来自汶川地震灾区的刑事被害人子女提供救助。救助形式则包括资助培训、资助复学、资助就医和就业等多种形式;同时注重与心理救助相结合,在为未成年人解决实际困难的同时,辅以细致深入的心理辅导、教育鼓励、跟踪回访工作。实践证明,通过这种多管齐下的救助举措,不仅及时解决了那些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生活、学习方面的迫切需求,也为他们重新建立起对生活的信心和勇气、奋发图强注入了持久动力。
第四,进一步感召、带动了一批社会力量,激发社会组织及慈善人士主动与法院合作,积极参与对未成年人的救助工程。据统计,在各法院依托《纪要》筹集的16万元救助金中,除10万元属于财政拨款外,其余款项全部来自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专业委员会下设的专项基金,以及部分社会慈善人士的捐款。有些慈善人士是在得知法院正想方设法开展对未成年人救助的信息后,深受感动而主动请求法院帮助联系捐款事宜。
第五,进一步提升了首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使北京市少年法庭成为彰显社会主义司法的人文关怀、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窗口。《纪要》下发后,各法院十分注重运用主流媒体扩大未成年人司法救助的社会影响,有力弘扬了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增进了群众感情。如,由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救助的一名未成年人在给法官的来信中表示:感谢您们的爱心资助,是您们救了面临辍学的我,我一定不辜负您们的希望,用优异的成绩来回报社会。由北京市高级法院少年法庭指导小组办公室与法宣处联合策划、共同推出的6类未成年人可申请司法救助金的信息,经《人民法院报》、央视《中国法制报道》、新华网等20余家报纸电台和网络报道后,引起社会强烈反响,有的群众写信向北京市高院咨询求助,有的群众向北京市高院致电表达敬意,认为北京法院做了一件大好事,把司法为民落到了实处
-
六类未成年人可申请司法救助金
105人看过
-
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公开工作取得成效
462人看过
-
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制度聊城试水开全省法院系统先河
357人看过
-
北京市将兴建第二所未成年人救助机构
243人看过
-
北京市司法局关于开展公证法律援助工作的规定(试行)
295人看过
-
聊城市未成年人司法救助金制度启动6类人可申请
395人看过
孩子抚养费的标准如下: 1、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孩子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2、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 更多>
-
应当在未成年被侵害时如何开展法律援助?浙江在线咨询 2022-11-271、未成年被侵害后寻求法律援助的方式为:到当地的司法援助中心申请司法援助或者到法院立案时,向法院书面申请缓减免诉讼费,并提交相关证明。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 2、法律依据:《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零四条对需要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的未成年人,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给予帮助,依法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或者司法救助
-
为未成年人提供法律援助或司法救助的义务主体有哪些宁夏在线咨询 2023-08-13未成年人具有人格上不成熟、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相对较差、且缺乏社会经验等特点,基本权益应该受到应有的保护。那么如果未成年犯罪,未成年人因为家庭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支付不起律师费的应该怎么办呢? 未成年人因为家庭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支付不起律师费,需要法律援助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也可以向有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律师为未成年
-
未成年人刑事案一般多久下来法院开庭河南在线咨询 2022-10-18第一审刑事诉讼以及附带民事诉讼一、简易程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三年的,可以延长至一个半月。二、普通程序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
-
-
法院开庭成员西藏在线咨询 2022-04-07法院开庭成员:被告,审判员,陪审员,审判长,双方的辩护律师,民事案件有原告,刑事案件有公诉人。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陪审员在执行陪审职务时,与审判员有同等的权利义务。 第四十一条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