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销售房产形式的非法集资
《解释》第2条第(1)项规定,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行为,属于以销售房产的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1、返本销售
主要是指定期向购房人返还购房款的销售方式。通常表现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无真实销售内容等。
2、售后包租、约定回购
售后包租主要是指向购房人承诺对所购商品房由开发商承租或者代为出租并支付回报的销售方式;约定回购主要是指向购房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后回购房产的销售形式。
3、销售房产份额(拆零销售)
销售房产份额(拆零销售)主要是指将成套的商品住宅分割为数部分出售给购房人的销售方式。
4、在建房抵押借款/一房多卖
房产开发领域还大量存在通过在建房抵押借款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此类行为主要表现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先与集资群众签订借款协议,同时或签订借款协议后办理房产抵押。
5、直接投资名义吸收资金
二、转让林权形式的非法集资
1、有真实的生产经营内容,有大致相当的林地和林木,资金主要用于生产经营及相关活动,所承诺的回报比例符合一般商业规律。
2、无林无地,资金主要用于返本付息、支付个人销售提成等
3、以传销形式销售林地并代为管护
三、种植(养殖)形式的非法集资
1、代种植(养殖)
2、联合种植(养殖)
3、租种植(养殖)
四、商品交易形式的非法集资
1、寄存代售
2、售后返租
3、返本销售
4、含权(会员)消费
五、转让股权、发售虚构债券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理的非法证券犯罪主要有两种:
1、编造公司在境内外上市或股票发行获得政府部门批准等虚假信息,诱骗社会公众购买所谓“原始股”;
2、以转让股权为名,以高额回报为诱饵,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六、发售虚构基金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1、虚假境外基金
2、虚假境内基金
七、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的非法集资
1、保险机构、保险中介机构以销售保险等名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2、以虚构保险产品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3、以伪造保险单据等形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八、投资入股、委托理财形式的非法集资
1、投资入股
2、增资扩股
3、加盟返利
4、入会返利
九、委托理财形式非法集资的具体表现
1、无理财服务主体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发生在投资公司、担保公司等中介机构。
2、有理财服务主体资格的单位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
十、利用“会”、“社”等组织的非法集资
未经依法批准设立的民间会、社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标会、抬会等民间会、社原本是指民间自发的、为满足一定范围内个人资金需要而采取的一种互助性融资方式,其模式主要是由一人(会头)出面召集,由若干人(会员)自愿组合,每人定期支付一定数额的会款,集中起来后会员按照一定的方式获取会款用于消费或投资,并由用款会员支付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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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指企业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也可以指当事人向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借入的资金,包括信用贷款、抵押贷款和信托贷款等。借款合同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律以及相...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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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风险新形式是哪些?有哪些?贵州在线咨询 2023-04-01非法集资活动涉及内容广,表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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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法集资风险新形式有哪些?山东在线咨询 2022-05-21一是以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以非融资性担保企业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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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非法集资风险新形式有哪些呢?山东在线咨询 2023-04-06一是以假冒民营银行的名义,谎称已经获得或者正在申办民营银行的牌照,虚构民营银行的名义发售原始股或吸收存款。 二是以非融资性担保企业开展担保业务为名非法集资,发售虚假的理财产品,或是虚构借款方,以提供借款担保名义非法吸收资金。 三是打着境外投资、高新科技开发旗号,假冒或者虚构国际知名公司设立网站,并在网上发布销售境外基金、原始股、等信息,诱骗群众向指定的个人账户汇入资金,然后关闭网站,携款逃匿。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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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天津在线咨询 2022-07-30(1)主导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或公司管理漏洞,假借保险产品、保险合同或以保险公司名义实施集资诈骗。犯罪分子虚构保险理财产品,或者在原有保险产品基础上承诺额外利益,或者与消费者签订“代客理财协议”,吸收资金;犯罪分子出具假保单,并在自购收据或公司作废收据上加盖私刻的公章,甚至直接出具白条骗取资金。 (2)参与型案件,指保险从业人员参与社会集资、民间借贷及代销非保险金融产品。保险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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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有哪些形式海南在线咨询 2022-05-02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依照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以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回报的行为。具体情形包括: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