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认为小区车库属于业主的公摊面积,业主陈女士将开发商及物业告上法院,要求支付从2003年1月至2008年9月的车库出租收益。9月25日下午,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驳回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陈女士诉称:2001年12月3日,原告和北京金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致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公司出售的、位于朝阳区广顺南大街嘉润花园的一套房屋。合同约定,C座楼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为公摊面积。2003年1月,原告入住后发现金致达公司将地下一层、二层用于车库向业主出售或出租,月租金400元。2007年11月,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鼎物业公司”)开始作为物业公司管理小区,并与金致达公司一起收取租金。
原告曾就公摊面积作车库的问题与物业及开发商协商,但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要求金致达公司支付自2003年1月至2007年11月间,因占用原告房屋公摊面积从事车位出租所产生的收益24000元;要求二被告按每月400元的标准,支付自2007年11月至2008年9月30日间一个车位的出租收益。
庭审中,金致达公司辩称:C座地下室并未占用业主的公摊面积。地下一层上水、下水、燃气、供电、通风管线设备层各个设备占用的是公摊面积,但并不是指地下一层均为公摊面积,而且经有关机构审核,本公司已取得车库的所有权,有权进行处分。
鑫鼎物业公司辨称:被告接受金致达公司委托从事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公约》中明确了公摊面积不含车位,故被告不同意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2年8月7日,金致达公司取得了小区车库的所有权证,2003年金致达公司开始将车位出租。2007年11月,金致达公司委托北京盛昌鑫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管理车位出租事宜。
法院认为:金致达公司是小区车库的所有权人,享有对车位进行出租、收益的权利。陈女士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车库占用其公摊面积。故陈女士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未予支持。
法官讲法: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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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小区车库一般收费标准重庆在线咨询 2022-10-221、请看清楚你购买的小区地下室的产权性质如果没有产证的,属于什么性质的空间,一般这类的不用缴纳物业管理费如果有产权,但是因为建筑层高不足1.2-16(记不清了,有个限定高度的)物业费减半征收。2、物业管理费是是当初业主委员会同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的物业管理合同里面约定了物业管理费的收费金额(一般依据产证面积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