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期满后如何交接使用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3-22 20:20:49 434 人看过

租赁期满交接房屋的方式是:应当按照租赁合同中约定的方式来交接,即承租人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需符合约定的状态或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而出租人退还押金和相应的租金给承租人。

一、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区别

出租人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的人,为出租人。承租人是指,租赁合同中使用租赁财产并按约向对方支付租金的当事人。出租人原则上应为租赁物的所有人,对租赁物享有用益权或租赁权的人为出租人则属例外情形,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租、房屋的转租。承租人主要合同义务为:(1)按约定数额和期限向出租人支付租金;(2)妥善保护租赁财产并按约定用途正当使用;(3)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及时返还租赁财产。其主要权利是按约占有和使用承租财产。在租赁合同的有效期间发生租赁财产所有权转移时,承租人的合同权利对新所有人仍然有效。

二、解除房屋租赁合同要具备哪些条件

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有:

1、租赁合同约定的解除;

2、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转租;

3、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迟支付租金。

法律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造成租赁物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要求赔偿损失。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三、承租人享有什么义务和权利

承租人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如下:承租人依据租赁合同约定占有、使用房屋,具有优先承租权与优先购买权,承租房屋拆迁补偿权;同时履行支付租金的义务,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的义务,妥善保管租赁物的义务,不得擅自改善和增设他物的义务,瑕疵通知义务,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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