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按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追究刑事责任,要依据当事人在犯罪行为中的作用和犯罪情节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二百二十八条【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在当代的社会,倒卖土地这种行为是属于对于国家土地管理制度的一种侵害,所以必须要严厉进行处罚。并且我国《刑法》当中228条也明确规定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名。
串通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量刑应当经过什么程序
1、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属于公诉案件的范畴。一般来说,案件要经过公安机关侦查、移送审查起诉,由检察院提起公诉,案件到达人民法院。
2、由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充分了解案件的事实、证据等材料,继而对案件进行裁判。裁判的过程就会涉及到对被告人进行量刑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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