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银行未能识别伪造的存折,被判赔偿储户遭骗存款。近日,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储蓄存款合同案,被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阜宁县支行支付原告刘菊兰遭他人冒领的存款7035元。
2009年3月17日,原告在被告处开设了活期储蓄账户,并于同日办理了一张绿卡(储蓄卡)。2009年3月24日,原告的账户在江西某邮政储蓄所被人用伪造的存折在柜面分两次支取计7000元,并分别收取异地取款手续费15元和20元,当冒领人准备第三次提取存款4800元时,被储蓄所工作人员识破是伪造的存折后,离开现场。原告多次找被告交涉未果,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损失。被告辩称,原告的信用卡上的存款是否被犯罪分子冒领,应先由公安机关侦查,且原告的存折设有密码,银行并无过错,故拒绝承担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以自己的真实身份在被告处开立了个人储蓄账户,被告向原告签发了存折,双方已建立了储蓄合同关系。银行作为专业的金融机构,应当负有比储户更大的风险防范义务,最大限度的保证储户存款安全。作为被告的联网营业网点,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未能对存款冒领人所持的伪造存折作出识别即办理取款业务,具有重大过错。故因江西某邮政银行储蓄所的过错而不能识别伪造的存折,致原告在真实存折并未丢失的情况下,真实存折所登载的债权数额减少,对此被告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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