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条与债务关系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8 19:24:37 364 人看过

一般来说,手持借条就能够打赢官司。但是,借条并不等于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一)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二)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三)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四)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可见,对于借条也要进行证据分析,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从2015年9月1日起施行,其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排除合理怀疑,既是对个体案件事实的证明标准,也是对整体案件事实的证明要求,它既反映在案件事实的展示过程中,也体现在案件事实的汇聚之处。

法律真实

排除合理怀疑,是诉诸内心的一种道德化的高度确信,这种确信在本质上要求贴近客观存在的自然事实,是对客观真实的无穷接近。但又与客观真实明显不同。在客观真实这个概念中,认识主体仿佛是不存在的,成为一种不予过问的、外在于证明标准的概念的东西。而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不是撇开主体性的纯粹客体性的描述,而是由主体指向客体的概念,是主观对客观认识的一种表达。

时过境迁,时不再来,法官的审判也只能作到对客观真实的无穷接近,而不能苛求就是客观真实。辩证唯物主义理论认为,真理只能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依据证据规则和程序规则,由当事人或司法机关发现、提供,从而进入诉讼程序的证据,既不可能达到全面、完整,也不可能确保完全、绝对与案件的客观真相相符。

持条索债败诉,告诫我们,书证不等于定案证据,要重视书证,但不要迷信书证,将书证作为主要依据时,必须排除合理怀疑。审查书证,除了审查书证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性与书证形式的真实性,还要审查书证的内容,明确所载内容的真实含义,查明该内容是否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在此基础上,法官应根据对书证的审查情况,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确定其证明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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