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在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外派海员通常被称作自有海员。《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为与船员服务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的船员提供船舶配员服务的,船员服务机构为船员用人单位,船员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履行船员用人单位的责任和义务。因此,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之间形成明确的劳动合同关系,外派机构为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服务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依法与船员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为船员用人单位。使用未与船员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船员的单位,为船员用工单位。在外派机构将自有船员派遣到境外船东的船舶上,外派机构仍然是船员用人单位,境外船东只能是船员用工单位。关于船员用工单位与船员之间的法律关系,法律并没有予以明确。由于外派海员在船舶上付出了劳务,外派海员和境外船东形成了实际上的雇佣关系。
在这种情况下,外派海员受伤了以后,应该按照工伤赔偿条款来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应该为船员购买社保,船员受伤后由工伤保险金来支付相关费用,如果服务机构没有帮船员购买社保,则应当由用人单位全部承担船员的赔偿款。用人单位可以是船员外派机构,也可以是船舶所有人。
2、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
在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未签订劳动合同而通过外派机构外派的,而且外派海员在国内也没有任何用人单位的,外派海员通常被称作自由海员。外派海员和外派机构之间通常会有《船员招募合同》或《船员派遣协议》之类的合同,但根据我国司法解释的规定,这类话题不属于船员劳务合同,也不属于船员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因此,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之间是一种船员服务关系。
则,当外派海员与外派机构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无法证明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时候,外派船员受伤了应该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制度来赔偿船员的损失。这个损失应当由雇主赔偿,船员自身存在违法行为的承担部分责任。
3、工伤赔偿制度和人身损害赔偿制度的区别
《工伤赔偿》依据是合约关系,原因是因为雇主跟你有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务关系,作为船员是在工作期间根据劳动合约或者国家法律约定的规则,收到了伤害,所以雇主要赔偿你伤害的损失。对于伤害赔偿的标准为工伤赔偿标准,有社保部分指定的医疗结构进行伤害鉴定和做出赔偿的等级和金额。
《残疾赔偿》依据的是侵权关系,如果是跟雇主之间要求使用残疾赔偿的标准,船员需要证明该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因为雇主有过失,比如:船舶安全不达标、在船人员的培训不合格等,船员需要有材料举证该过程(举证的材料主要参考航海日志和船长的海事声明,也可以参考其他船员作为证人的证词)。如果船员选择该索赔的依据,那么对于伤残的鉴定一般就是选择国家的司法鉴定机构。
注意:如果船员选择法律诉讼,则在诉讼前法官会确认船员选择索赔的标准,不管是选择工伤赔偿还是选择残疾赔偿,一定选定后,后期不得再次更改索赔标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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