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陈述,是指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所作的叙述和控诉。办案实践中,询问被害人一般都使用“询问证人笔录”用纸,笔者认为,这样做既不严谨,也不规范。询问被害人应使用特定格式的法律文书用纸,即“被害人陈述笔录”,以充分体现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特殊地位。
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可见,刑事犯罪的证据分为七种,而我国刑事诉讼法是明确把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作为两种独立的证据来对待的。
实际上,被害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受害者,是一个独立的、特殊的诉讼参与人,有自己特有的权利和义务。如被害人自诉权,根据规定,被害人除了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有起诉权以外,对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了自己的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的案件,被害人也可以提起自诉,这是其他证人所不具有的权利。此外,被害人陈述还包括提出严惩犯罪分子的要求和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等等,这些内容属于诉讼请求,不属于诉讼证据,但也是被害人陈述的组成部分。所以,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所处的地位和证人的地位是截然不同的。
被害人虽然依照一些学者的观点,从某种意义上是一种特殊的证人,但并不能说所有的被害人都是法律意义上的证人。证人是直接或间接了解案件情况,能够辨别事物并能正确表达的自然人,单位不能做证人。而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法人。法人作为—个实体单位,既然遭受了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它当然可以作为被害人参与诉讼,法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以以被害人的身份享有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犯罪行为的侵害,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就受害情况所作的陈述,应视为被害人陈述,而这种情况下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显然极不合适。
询问被害人时使用询问证人笔录,无形中将证人证言与被害人陈述混淆在一起,有违法律的严谨性和证据的科学性。因此,设立专门的被害人陈述笔录是必要的,符合刑事诉讼证据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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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录指的是公安、司法人员在诉讼过程中,按照法律和有关规定,以文字或视听记录的形式记录或反映诉讼活动和案件事实。笔录包括: 1、询问简介。 2、询问内容。 3、检查记录记录。 4、相关人员依次签...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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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被害人陈述的特征有哪些江苏在线咨询 2022-10-28一、被害人陈述哪些可作为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询问被害人,适用询问证人的规定(第70条)。但被害人的诉讼地位与证人不同。自诉案件中,被害人是自诉人,享有当事人的权利,负有当事人的义务。公诉案件中,被害人也享有证人所没有的一些权利,如在审判中经审判长A,可向被告人发问,参加法庭辩论等。作为诉讼证据,被害人陈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犯罪行为的揭发、证实与控告;二是对案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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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陈述与证人陈述不一致怎么办?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20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第五十三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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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是什么浙江在线咨询 2023-04-11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是什么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是行政诉讼书证的一种具体表现形式,它们主要是行政机关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法获取的行政相对人陈述或证人证言,将它们提交给法庭后则成为书证。 询问、谈话、陈述类笔录既是对行政程序中“先取证、后裁决”原则的体现,又是对当事人知情权和质辩权的保护:行政诉讼被告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调查收集的事实材料,如果未经行政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质辩,不得作为具体行政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