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员工在工作过程中是否有资格获得工伤赔偿?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4-04-30 04:00:20 238 人看过

在兼职期间发生的身体损伤并不被认定为工伤。这主要是因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兼职行为本身并不构成正式的劳资关系,故而对于由此引发的伤害事故,我们只能够按照普通的民事侵权纠纷方式来进行解决。实质上来说,针对这类问题,理应采用人身伤害标准对其进行核定和补偿。依现行法律规定,如果雇员在执行雇佣事务时受到人身侵害,那么雇主便有义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基于此,若兼职者与企业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则该家公司有必要就兼职员工的人身伤害事件予以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单位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职工与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工伤事故发生时,职工为之工作的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二)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职工在用工单位工作期间因工伤亡的,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三)单位指派到其他单位工作的职工因工伤亡的,指派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四)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五)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前款第(四)、(五)项明确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和个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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