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诉法补强证据规则的含义
补强证据规则,是指规定如何用一个证据去支持、补充已有证据的证明力上的瑕疵,以实现其证明价值的规则。已有的证据称为被补强证据。支持被补强证据的证据叫补强证据,补强证据支持、补充被补强证据的意思是指补强证据增加了被补强证据的证明力或是补强证据消除了被补强证据的证明力上的瑕疵。在司法实践中,补强证据规则是指某一证据因为证明力有瑕疵,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予以支持的证明规则。“某一证据”为被补强证据,“其他证据”为补强证据。它要求仅有被告人的供述不能认定其有罪,还必须附加其他证据佐证”;在民事诉讼领域中,补强证据规则就是指由民事诉讼法律做出明确规定的,当某一证据的证明力较弱,不能将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时,必须有其他证据对该证据的证明力加以支持、增加,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证明规则。
二、刑事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有什么内容
《刑诉法》第五十条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证据规则的若干规定
(一)证据包括:
1、当事人的陈述;
2、书证;
3、物证;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鉴定意见;
8、勘验笔录。
(二)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三)举证期限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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