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包括:在房屋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留置权、出租方合法占有的承租方动产、承租方债务已到履行期、留置财产与债权基于同一租赁关系、在实现留置权之前出租方需确定承租方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房屋租赁留置权行使的条件包括以下几点:(一)在房屋租赁合同中,出租方与承租方明确约定留置权;(二)出租方合法占有的承租方的动产;(三)承租方的债务已到履行期;(四)留置的财产与债权应基于同一租赁关系;(五)在实现留置权之前,出租方必须确定承租方履行债务的宽限期。
房 屋 租 赁 中 留 置 权 的 限 制
房屋租赁中留置权的限制
留置权是指在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或房东)因承租人(或租户)未按时履行合同义务,享有暂时拒绝向承租人支付租金或要求承租人立即迁离房屋的权利。然而,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留置权并非绝对,也受到一定法律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735条规定,留置权人应当给付与留置财产价值相当的费用。这意味着,如果留置权人要求承租人支付的租金低于留置财产的价值,那么承租人可以拒绝支付。此外,《民法典》第736条规定,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行使留置权,承租人收到通知后应当在留置权人指定的合理期限内履行义务。如果承租人未能按时履行义务,给付期限届满后,留置权人仍然未行使留置权,那么留置权消灭。
另外,《民法典》第758条规定,留置权人应当将留置财产返还给承租人。如果承租人请求留置权人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限内返还留置财产,留置权人应当及时返还。同时,《民法典》第759条规定,留置权人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相应的担保。
总之,在房屋租赁过程中,留置权并非绝对,也受到一定法律限制。留置权人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理行使留置权。同时,承租人也有权拒绝支付过低租金,并在留置权消灭或返还留置财产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房屋租赁中留置权的行使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同时也受到法律限制。留置权人在行使留置权时,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合理行使留置权。同时,承租人也有权拒绝支付过低租金,并在留置权消灭或返还留置财产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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