讯问时的告知义务包括哪些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06 20:36:15 222 人看过

一、讯问时的告知时间和对象

关于侦查讯问中践行告知义务的时间,各国立法普遍的将告知义务的履行时间规定为讯问开始前而不同于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6条规定的第一次讯问后,因为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所为之初次讯问中,与审判程序中的讯问相比较,其将更有风险,可能轻率的作出不利于自己的行为。

从理论上讲,告知的对象即犯罪嫌疑人。因为法律上只要求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告知其罪嫌及权利,显然问题的关键在于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地位的形成时点,即从何时开始才能将涉案者视为犯罪嫌疑人?如果在这一点上含糊不清,极容易为对讯问中告知义务的规避留下空隙;也正是这一问题将告知的时间和告知的对象这两个看似独立的要素联系到了一块。关于犯罪嫌疑人地位形成时间的判断标准,我国台湾学者林钰雄认为应采客观说,其理由在于:一般而言,判断犯罪嫌疑人形成时点的基准,不能专以侦查者的主观认识为断,否则,侦查者主观上如何认定,完全存乎一心,既难以事后验证,也易流于自已擅断;而应参酌客观程序进行之种类及程度,通常可以由侦查机关表现在外的特定意思活动或可推知的措施而判定。简言之,侦查机关针对侦查相对人采取了外在的侦查行为,特别是强制性侦查措施,即表明犯罪嫌疑人地位的形成。

二、讯问时的告知义务

关于告知的内容,主要涵盖两个方面:其一,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目的是为了使其知悉自己被列为犯罪嫌疑人的理由,以便进行辩护。在此处,美国法是一个独特的例外,美国联邦最高法院认为在羁押讯问中,警察不必告知涉嫌罪名。该院在科罗拉多州诉斯普林案判决中指出,警察没有积极义务去告知被告人他们意图讯问的有关犯罪,即使具体情况清楚的表明,意欲进行的讯问是关于一个与后来的讯问所包含的内容极其不同的事项。因为,既然被告人被告知有权保持沉默并且他所说的任何话都可能用作指控他的证据,那么他拥有明知且明智的放弃第五修正案特权所必需的所有信息.其二,犯罪嫌疑人享有的相关诉讼权利,对此各国的刑事诉讼立法之规定并不完全一致,因为权利告知的内容系于刑事诉讼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多寡,但至少包含两项权利:沉默权和获得律师帮助权。

关于告知义务所应达到的基本效果在很大程度上也取决于告知的具体内容。讯问程序中侦查机关给与的告知,一方面,应使犯罪嫌疑人清楚地了解自己被控涉嫌的具体的、特定的行为,而不是仅仅被给与涉嫌盗窃或者杀人这种简略的标语式的告知,因为此种告知过于空泛而无法特定犯罪嫌疑事实,因而难以针对涉嫌罪行组织防御进行辩护,更难以评估情势并进而决定陈述与否,选任辩护人与否以及申请调查证据与否等回应模式;另一方面,应使犯罪嫌疑人能够理解其所享有权利的性质,特别是当犯罪嫌人是未成年人或智障人士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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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09月10日 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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