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病的原因包括:
1、单位的防治检测不到位;
2、个别企业无视劳动者健康权益,职业病危害问题突出,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的健康权益得不到保护;
3、职业病防治经费投入严重不足;
4、职业卫生资源整体效率低,配置不平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水平不高;
5、职业病防治法的宣传仍存在盲区。
一、职业病的特点是:
1、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多,患病数量大;
2、职业病危害分布行业广,中小企业危害严重;
3、职业病危害流动性大、危害转移严重;
4、职业病具有隐匿性、迟发性特点,危害往往被忽视;
5、职业病危害造成的经济损失巨大,影响长远。
二、职业病的预防有:
1、从事污染工作的,要注意佩戴防护服,防护口罩,做好预防措施,可以减少犯职业病的风险;
2、要注意对工作环境进行监测,并保持环境干净整洁,室内空气流通,达到卫生要求;
3、要保持良好的心态,职场上不要有太多压力,工作过度紧张,长期熬夜,失眠都有可能造成职业病,要加强锻炼;
4、职场中要注意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要麻痹大意,如果防护没有做到位,很有可能造成工伤,长期形成职业病;
5、长期坐办公室的人,需要在工作中隔段时间,站起来运动,或者自我按摩一下;
6、职业病患者,要注意饮食调理,要注意隔段时间去体检,可以有效预防职业病,并达到控制病情目的。
总之,职业病有患病数量大、分布行业广、流动性大、隐匿性等特点,在工作环境中长期接触粉尘,接触超过安全范围的有害化学物质或接触超剂量的放射性物质引起工人健康损害等原因都会造成职业病,需要职业病人平时生活中需要注意防范。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的诊断有哪些规定?
1.规定职业病的诊断由法定的医疗机构承担。这就是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诊断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机构承担;同时还规定,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本人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这样规定是考虑了职业病的诊断不同于一般疾病的诊断,而有特定的要求,同时还要方便职业病病人。
2.规定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如果涉及到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则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这样有统一的标准和办法,职责明确,与《职业病防治法》第10条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制定也是相协调的,有利于职业病的诊断。
3.规定了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的因素,同时明确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对于这项规定有过不同的看法,最后还是采纳了卫生部门和专家的意见,同时考虑这是有利于保护劳动者权利的。
4.严格规范诊断行为,规定了法定的程序,也就是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3名以上取得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集体诊断;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这项规定通过集体诊断、共同签署、审核盖章几个程序,既考虑职业病的复杂性,又是采取对劳动者认真负责的态度,同时也确立了相关机构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八条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有利于职业病防治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加强对职业病的机理和发生规律的基础研究,提高职业病防治科学技术水平;积极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治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限制使用或者淘汰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国家鼓励和支持职业病医疗康复机构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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