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令第36号--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57:57 361 人看过

文号:建设部第36号标题:建设部令第36号--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

文号:建设部第36号标题:建设部令第36号--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颁布日期:1994年8月15日实施日期:1994年9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全文第一条为推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和审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体系是指一定区域范围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镇群体。第三条城镇体系规划的任务是:综合评价城镇发展条件;制订区域城镇发展战略;预测区域人口增长和城市化水平;拟定各相关城镇的发展方向与规模;协调城镇发展与产业配置的时空关系;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和社会设施;引导和控制区域城镇的合理发展与布局;指导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第四条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分为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或自治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包括直辖市、市和有中心城市依托的地区、自治州、盟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包括县、自治县、旗域)城镇体系规划四个基本层次。城镇体系规划区域范围一般按行政区划划定。根据国家和地方发展的需要,可以编制跨行政地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第五条城镇体系规划应同相应区域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计划、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及上一层次的城镇体系规划相协调。第六条城镇体系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第七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或地区行署、自治州、盟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由县或自治县、旗、自治旗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由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第八条编制城镇体系规划应具备区域城镇的历史、现状和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资料以及必要的勘察测量资料。资料由承担编制任务的单位负责收集,有关城市和部门协助提供。第九条承担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任务的单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的规定。第十条城镇体系规划上报审批前应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第十一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市域、县域城镇体系规划纳入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驻地镇的总体规划,依据《城市规划法》实行分级审批。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有关地区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第十二条全国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设市城市和重要的县城。省域(或自治区区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市、县城和其他重要的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市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和独立工矿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的城镇应包括建制镇、独立工矿区和集镇。第十三条城镇体系规划一般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综合评价区域与城市的发展和开发建设条件;

2、预测区域人口增长,确定城市化目标;

3、确定本区域的城镇发展战略,划分城市经济区;

4、提出城镇体系的功能结构和城镇分工;

5、确定城镇体系的等级和规模结构;

6、确定城镇体系的空间布局;

7、统筹安排区域基础设施、社会设施;

8、确定保护区域生态环境、自然和人文景观以及历史文化遗产的原则和措施;

9、确定各时期重点发展的城镇,提出近期重点发展城镇的规划建议;

10、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和措施。第十四条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内容和深度,由组织编制机关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根据规划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第十五条城镇体系规划的成果包括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和主要图纸。1、城镇体系规划文件包括规划文本和附件。规划文本是对规划的目标、原则和内容提出规定性和指导性要求的文件。附件是对规划文本的具体解释,包括综合规划报告、专题规划报告和基础资料汇编。2、城镇体系规划主要图纸:

(1)城镇现状建设和发展条件综合评价图;

(2)城镇体系规划图;

(3)区域社会及工程基础设施配置图;

(4)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图纸比例:全国用1∶250万,省域用1∶100万~1∶50万,市域、县域用1∶50万~1∶10万。重点地区城镇发展规划示意图用1∶5万~1∶1万。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1994年9月1日起施行。(注)本办法第十一条内容已经国务院同意。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08月06日 12:24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更多国务院相关文章
  • 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标题: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0号标题:建设部令第40号--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5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
    2023-06-10
    111人看过
  • 建设部修订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七项强制性内容
    为控制城市无序蔓延发展,加强对城市建设的调控,切实保证公众利益,建设部近日发布了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等七项城市总体规划确定为必须严格执行的强制性内容。据悉,原《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是建设部于1991年9月颁发的。建设部规划司司长唐凯2月21日在建设部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原来的办法对城市无序蔓延发展的控制性不强,而且城乡二元分割色彩较浓,不适应区域统筹和城乡统筹发展的需要。而新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明确了城市规划强制性内容,加强了对城市发展建设的适度控制。唐凯表示,新办法的城市总体规划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城市建设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城市防灾工程,以及基本农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水源保护区等生态敏感区,地下矿产资源分布地区等市域内应当控制开发的地域等七项内容作了强制性规定。据悉,新修订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将
    2023-04-22
    414人看过
  • 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96号
    建设部决定对《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四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地产转让工作。二、第七条第二项中的30日修改为90日;第三项修改为:(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第六项修改为(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三、删去第十四条第四款。四、删去第十五条。五、删去第十八条第一款。六、第十九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房地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第二十一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此外,对部分条文的文字和条文的顺序作相应的调整和修改。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
    2023-06-04
    500人看过
  • 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由建设部等部门令第120号废止)
    《城市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已于1999年4月19日经第1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部长俞正声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城镇廉租住房(以下简称廉租住房)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居民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对低廉的普通住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的认定标准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针、政策井指导全国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省、自治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廉租住房的实施办法并指导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廉租住房的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第四
    2023-06-10
    209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划委(局)、园林局,深圳市城管办,新疆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勤部营房部:为更好地制定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我部制定了《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在今后城市园林绿化管理工作中按照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告我部城建司。附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二年十月十六日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纲要(试行)编制说明为贯彻落实《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1992]100号令)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绿化建设的通知》(国发[2001]20号),加强我国《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编制的制度化和规范化,确保规划质量,充分发挥城市绿地系统的生态环境效益、社会经济效益和景观文化功能,特制定本《纲要》。《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业规划,是对《城市总体规划》的深化和细化。《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和城
    2023-04-22
    376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
    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1995年5月26日建规字第28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的通知(1995年5月26日建规字第288号文发布)各省、自治区建委(建设厅):现将《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印发给你们,请按要求认真组织好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报审工作。关于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审工作的要求建设部《城镇体系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或自治区人民政府报经国务院同意后,由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复。”为使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省域城体系规划的审批工作规范化,提高工作效率,现就省域镇体系规划上报工作要求如下:1.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涉及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发展布局等重大问题,许多问题需经各地区、各部门协调,并由领导机关做出决策。为提高规
    2023-06-10
    292人看过
  • 关于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批复
    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送〈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的请示》(鄂政文[2003]1号)收悉。修订后的《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2003-2020)》(以下简称《规划》)已经国务院原则同意,现批复如下:一、原则同意《规划》确定的全省城镇发展战略。全省城镇发展要以武汉、襄樊和宜昌三个城市区域为重点,完善城市功能,增强城市整体实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要以城镇发展轴为纽带,引导人口和产业合理集聚,逐步形成布局合理、功能明确、结构完善、发展协调、生态良好的城镇体系。二、原则同意《规划》对城镇化水平、城镇人口和建设用地规模的指导性意见。到2020年全省城镇化水平达59%左右,城镇人口达3650万左右,建设用地总量控制在3660平方公里以内。要严格控制全省总人口增长,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对城市建设用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要充分考虑流动人口增加的需要。省域各城市总体规划和村镇规划的制定要
    2023-04-22
    376人看过
  • 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由建设部令第129号重新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4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已于一九八九年十一月十六日经建设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一九九○年一月一日起施行。部长林汉雄一九八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危险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指直辖市、市、建制镇,下同)内各种所有制的房屋。本规定所称危险房屋,系指结构已严重损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第三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均应遵守本规定。第四条房屋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爱护和正确使用房屋。第五条建设部负责全国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城市危险房屋管理工作。第二章鉴定第六条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设立房屋安全鉴定机构(以下简称鉴定机构),负责房屋的安全
    2023-04-22
    153人看过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审批暂行办法[失效]
    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编制程序与规划内容第三章规划成果第四章规划的审批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统一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的编制和审批程序,推动规划工作的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省级规划、市(地)级规划、县级规划和乡(镇)级规划的编制和审批,均应遵守本办法。编制跨行政区域的规划,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规划的主要任务是对土地利用现状和后备土地资源潜力进行综合分析研究,在预测土地利用变化的基础上,根据需要和可能提出规划期内的土地利用目标和基本方针;并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提出各类用地的控制性指标;调整土地利用的结构和布局;以及提出实施规划的政策、措施和步骤。第四条编制规划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国家对土地利用的宏观控制和计划管理,协调各部门的用地需求,充分、合理地利用我国有限的土地资源,为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提供土地保障。第五条规划的期限应
    2023-06-10
    132人看过
  • 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规划局、园林局:根据国办发〔2000〕25号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部《关于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审查工作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部际联席会议审议的请示》规定,现将《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00一年四月二十日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编制和审批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它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的编制和审批,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相衔接。位于经国务院批准的城市规划区内的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其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应当纳入城市规划。第四条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规划由风景名胜区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2023-04-22
    420人看过
  • 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发布]
    二○○一年一月十七日第一条为了确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建设工程监理活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第三条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是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第四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是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下列工程项目:(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2023-06-05
    399人看过
  • 建设部令第39号--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
    文号:建设部令第39号标题:建设部令第39号--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文号:建设部令第39号标题:建设部令第39号--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颁布日期:1994年11月14日实施日期:1995年1月1日终止日期:类别:颁布单位:建设部内容:建设部令第39号--风景名胜区管理处罚规定全文第一条为加强风景名胜区管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维护游览秩序,根据《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凡在风景名胜区内进行生产经营、工程建设和游览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风景名胜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风景名胜区工作。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在地方人民政府授权范围内负责风景名胜区管理工作。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执法工作中,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按照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根据违法行为的
    2023-06-10
    117人看过
  • 建设部城镇建设行业标准
    标准编号标准名称是否生效CJJ1-90市政道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生效中CJJ2-90市政桥梁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生效中CJJ3-90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生效中CJJ4-97粉煤灰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及验收规程生效中CJJ5-83煤渣石灰类道路基层施工暂行技术规定生效中CJJ6-85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生效中CJJ7-85城市勘察物探规范生效中CJJ8-99城市测量规范生效中CJJ9-85市政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城市防洪工程)生效中CJJ10-86供水管井设计、施工及验收规范生效中CJJ11-93城市桥梁设计准则生效中CJJ12-99家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生效中CJJ13-87供水水文地质钻探与凿井操作规程生效中CJJ14-8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生效中CJJ15-87城市公共交通站、场、厂设计规范生效中CJJ16-88城市供水水文地质勘察规范生效中CJJ17
    2023-04-22
    451人看过
  •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的通知建城[2010]13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北京市交通委员会、规划委员会,天津、上海市城乡建设和交通委员会,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政管理委员会、规划局: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我部组织制定了《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〇一〇年二月二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编制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按照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应当组织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并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是
    2023-06-10
    402人看过
换一批
#国家机关组织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国务院
    词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 国务院秘书长在总理的领导下,负责处理国务院的日常工作。国务... 更多>

    #国务院
    相关咨询
    •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审批办法第六条规定
      甘肃在线咨询 2022-09-11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应当纳入省级财政预算。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和县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
      贵州在线咨询 2022-03-15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政府研究处理。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建设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 贵州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哪里审批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3-13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审批。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人民政府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落实基础
    •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省审批的内容包括哪些内容
      吉林省在线咨询 2022-03-07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组织编制,报国务院审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城镇发展战略;(二)城镇空间布局和规模控制;(三)区域空间的城镇功能结构和规划要求;(四)为保护自然和历史文化资源、生态环境等需要严格控制的区域;(五)重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六)保障规划实施的政策和措施。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对省内
    •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建设及设计所依据的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福建在线咨询 2022-03-05
      《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第二十条城市总体规划包括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和中心城区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先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纲要,研究确定总体规划中的重大问题,作为编制规划成果的依据.第四章城市规划编制内容第一节城市总体规划第二十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可以对城市远景发展的空间布局提出设想.确定城市总体规划具体期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政策的要求.第二十九条总体规划纲要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