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物价局、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综合服务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6-10 17:19:51 497 人看过

各市、州、县(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房地局):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批转省物价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促进住房建设和消费意见的通知》(鄂政发〔1999〕29号)精神,活跃和发展我省房地产市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的正常秩序,规范房地产交易过程中的收费行为,现就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的综合服务收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是由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设立的为房地产权利人提供交易活动、信息服务和代办房屋产权审查、登记的固定场所。房地产交易活动必须在交易市场(中心)内进行。

二、房地产交易活动系指房地产转让、抵押和租赁等行为。凡进入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进行交易的房地产权利人均应按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综合服务费。

三、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收费标准

1.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含交换、继承等),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房地产转让以成交价为计费基数:武汉市为1.2%,其他省辖市及直管市为2%,县(市)为2.5%,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各缴纳一半综合服务费。

转让中,属交换的,以交换的房地产价值总值为计费基数,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由双方共同缴纳综合服务费;属赠与、继承的,由受赠方、继承方减半缴纳综合服务费。

商品房的首次转让按上述标准的一半缴纳综合服务费,其中经济适用住房(安居工程)首次转让按商品房收费标准再减半缴纳综合服务费。缴费额由转让双方各负担一半。

房地产权利人转让房地产,应如实申报成交价。成交价低于评估价的,按评估价为计费基数缴费;成交价高于评估价的,按成交价为计费基数缴费。其中,经济适用住房,按物价部门核定的价格为计费基数缴费。对商品房(含经济适用住房)转让不得强制评估另行收费。

2.房地产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产以不转移占有(产权)的方式向抵押权人提供债务履行担保的行为。武汉市按抵押价(或评估价,下同)的0.2%,其他省辖市及直管市按抵押价的0.3%,县(市)按抵押价的0.4%,由抵押人缴纳综合服务费。

3.房地产租赁,是指房地产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地产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含以房屋、场地与他人联营)。出租房屋以租赁期的租金总额为计费基数缴纳综合服务费。缴纳标准为:出租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武汉市为1.5%、其他省辖市及直管市为2%、县(市)为2.5%;出租非生产经营性用房的:武汉市为0.5%、其他省辖市及直管市为0.8%、县(市)为1%。综合服务费由租赁双方各负担一半按年度缴纳,租赁期不足一年的以实际租赁的租金总额为计费基数一次性缴纳。

四、按国家房改政策出售的公有住房一次性收取综合服务费(含登记、工本费)每户120元。

五、上述收费标准均为最高收费标准,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

六、为减轻企业负担,支持国有企业改革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企业实施改革、改组、改造过程中涉及到房地产权属变更转移的,除收取证件工本费外,免收综合服务费。

七、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是上述相应交易活动全过程的收费,包括监证、审核、办理立契手续,发放表格证件及其他各项服务内容的费用。

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内部,必须理顺职责,不得对同一交易行为,同一内容进行多头管理、重复收费。

八、各房地产交易市场(中心)要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公开收费标准,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物价部门要配合房地产管理部门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管理,及时向交易市场(中心)提供价格政策和价格信息服务,做好价格审验工作,保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九、房地产交易综合服务费的缴交办法,可参照湖北省建设厅、湖北省物价局鄂建(1998)176号文件与本通知一并执行。

十、本通知从1999年7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省。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0月18日 15:36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抵押权相关文章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城市规划咨询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2-8-1【实施日期】2002-8-1【发布单位】湖北省物价局【文号】鄂价房服[2002]146号各市、州、省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确保城市科学规划,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城市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全省城市规划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0]3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去年以来的试点情况,经研究,现就城市规划咨询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规划咨询费是指城市规划报建中心(中介机构)充分利用城市规划专业信息以及专业知识,接受委托,代理建设项目申请,进行建设用地规划论证和建筑工程规划论证等技术服务时向委托人收取的费用。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收取规划咨询费。二、规划咨询费属重要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严格按照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当前,各地城市规划报建机构开展城市规划咨询
    2023-06-10
    479人看过
  • 湖南省关于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的通知
    各地、州、市物价局、财政局、省建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省政府关于对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强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我省多年来实施管理的实际情况,现就全省建设系统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机构收取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收费对象为经批准设立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房地产开发企业。二、收费标准按开发企业进入开发成本的管理费,即(1992)湘价房字第280号文件规定的管理费的2%收取。三、各开发企业按开发项目管理费总额计算,缴所在地综合开发管理机构。县(市)从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30%交地、州、市,地州市从收取的管理费总额中30%交省。四、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费属行政性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五、执行单位应持本通知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使用财政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自觉接受财政、物价、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六、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元月一日起执行。
    2023-04-22
    354人看过
  • 福建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的通知
    为规范我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行为,有利于促进防空地下室建设与经济协调发展,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省物价局、财政厅、人民防空办公室制定了《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经征求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意见后报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四月十日起施行。福建省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实施办法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和《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建设部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二、新建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福建省人民防空条例》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新建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置深度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必须严格按照地面建筑底层建筑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
    2023-04-22
    62人看过
  •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7-6-4【实施日期】2007-1-1【发布单位】【文号】粤价[2007]105号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1997年,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物价局印发了《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粤价〔1997〕19号),对于规范我省房地产交易价格行为起到了积极的作用。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了一些新的情况,为适应房地产行业发展需要,我们对原来的规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广东省物价局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印发你们,原《广东省城镇新建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规则》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同时予以废止。现就贯彻实施《规则》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各地物价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商品房交易价格行为,对于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和构建和谐广东的重要意义,把加强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
    2023-04-22
    243人看过
  •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厅机关和建设系统便民利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园林局、房管局(房改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厅属各单位:《河北省建设厅机关和建设系统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征求并吸收了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已经2004年第1次厅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监督执行。二○○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河北省建设厅机关和建设系统便民利民服务措施为进一步优化便民利民服务环境,根据建设行业发展实际,提出省建设厅便民利民服务措施如下:一、厅管行政审批事项实行窗口受理,在规定时间办复,电话语音咨询系统全天候提供服务。监督电话:0311-7904670,7903627.网站:http://www.hebjs.gov.cn.公开办理权限、条件、时限、程序、结果及收费标准。(一)省外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进冀承揽总体规划任务备案、省管项目施工图审查批准书审批、进冀勘察设计单位承担业务备案登记,坚持即日办理(或1个工作日内完成)。(二)开工许
    2023-06-10
    219人看过
  • 江苏省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江苏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规范》的通知
    发文单位:江苏省中小企业局文号:苏中小服(2008)25号发布日期:2008-4-8执行日期:2008-4-8各市中小企业局:为进一步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规范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发展)中心建设工作,现将《江苏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规范》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落实。二○○八年四月八日江苏省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建设规范为贯彻落实《江苏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和《全省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加强全省中小企业服务(发展)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建设,制定本规范。一、“中心”的工作定位(一)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助手;(二)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龙头;(三)社会化服务机构为中小企业提供服务的桥梁和平台;(四)提供中小企业公益性服务的载体。二、“中心”的基本功能“中心”向中小企业提供或组织提供其所需的各种服务。应具备以下六大基本功能:(一)服务需求侧研究,建立中小企业服务
    2023-06-08
    476人看过
  •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降低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的通知
    四川省物价局文件四川省建设厅川价费(2004)172号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建设厅关于降低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的通知各市、州物价局,建设局(委),房地产管理局(处):为加强房地产抵押管理,维护房地卢市场正常秩序,我省曾于1999年请示国家计委(原称)、建设部同意,以川价字费[1999]65号文件规范了房地产抵押收费。随着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进一步促进房地产流通,经研究决定降低房地产抵押手续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按照《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价格法》的规定,各级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和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地产抵押行为;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及房地产抵押收费的管理。二、房地产交易机构应当按规定提供场所、市场信息、核实产权、办理房地产抵押手续以及其他与房地产抵押有关的服务。房地产交易机构应提高规避风险和抵御风险的能力。要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抵押,并适当提留风险基
    2023-06-10
    85人看过
  • 安徽省物价局、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通知
    各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进一步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收费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购房者的负担,促进我省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2002〕12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明确我省房地产交易收费有关政策,降低部分收费标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应坚持公开、公正、质价相符的原则,由经批准建立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在提供交易服务,办理交易手续时收取。二、房地产交易手续费包括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房地产租赁手续费。在办理房地产交易手续过程中,除按本《通知》规定收取房地产转让手续费和租赁手续费外,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其他费用。三、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交换、赠与、继承或其他合法方式,将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新建商品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承担。存量房屋转让手续费在转让合同没有约定的前提下,由转让双方各承担一半;如转
    2023-04-22
    110人看过
  •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
    武汉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武汉市物价局发布文号:武价房[2007]98号各区物价局:现将《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价房服[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就有关问题一并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一、我市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按照鄂价房服[2007]123号文件中规定的最高限额执行。二、没有标的金额的服务类招投标交易项目,交易服务费标准由各类招投标交易中心报市物价局另行核定。三、凡经批准设立的各类招投标交易中心,接此通知后,请于2007年7月15日以前到市物价局办理《湖北省服务价格(收费)监审证》。四、《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武价房[2006]74号)同时废止。二OO七年七月十日省物价局关于招投标交易服务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各市、州、省
    2023-06-07
    217人看过
  • 深圳市物价局转发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
    现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通知》(粤价〔2001〕323号)和《关于取消和降低涉及住房建设收费的补充通知》(粤价〔2002〕3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作出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贯彻执行。一、在省物价局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中,我市未开征城市房屋安全鉴定费、房屋拆迁管理费等个别收费项目。根据深府办〔1999〕130号文件精神,未开征的收费项目今后原则上仍不开征。二、房地产权属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仍按我市人大制定的有关法规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三、加强房地产建设收费项目的管理,是当前扩大内需,促进房地产建设进一步发展的重大举措。各有关收费单位要加强对房地产建设收费的管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对房地产建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被取消收费项目的各收费单位应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到同级物价部门、财政部门分别办理收费许可证和收费票据的注销手续;合并的收费项目及降低的收费标准
    2023-06-10
    160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土地交易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对土地交易和建设工程招投标收费有关问题的批复来源:未知作者:发布部门:湖北省发布文号:鄂价房服函[2004]85号黄冈市物价局:你局《关于继续执行鄂价房服函[2002]98号和鄂价房服函[2003]22号文件的请示》(黄价房地[2004]80号)悉。经研究,同意麻城市土地收储开发交易中心继续执行鄂价房服函[2002]98号,武穴市建设工程招投标交易中心继续执行鄂价房服函[2003]22号文件中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请你们加强监管,继续规范土地交易和建设工程招投标市场收费行为。二○○四年六月二十一日
    2023-06-07
    163人看过
  • 北省交通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交通局(委)、省公路运输管理局:现将《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湖北省交通厅二○○二年二月一日附件:湖北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站(以下简称检测站)的管理,健全车辆质量监控体系,保证检测数据的公正、科学和准确,保持在用车辆技术状况和维修质量良好,根据《湖北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检测站的管理。第三条检测站是独立的、社会化的、自负盈亏的经营性技术服务机构。第四条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检测站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设置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运管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检测站的管理工作。第五条检测站的设立,应遵循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检测站的发展规划由省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由省级运管机构组织
    2023-04-23
    60人看过
  • 市物价局、市房产局关于转发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印发《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规定》及有关贯彻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04-10-1【实施日期】2004-10-1【发布单位】【文号】武价房字[2004]138号各区物价局、房产局: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发改价检200414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执行。一、实行物业服务收费明码标价和公示工作,是提高物业收费透明度,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各地有关部门要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有领导负责,有专人具体落实,并实行责任追究制。二、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范围:凡在武汉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向业主提供服务(包括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以及根据业主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均应实行明码标价,向业主进行公示。三、物业服务明码标价和公示的内容: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
    2023-06-10
    179人看过
  • 湖北省物价局关于核定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部门:湖北省物价局发布文号:鄂价房服字[2001]162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为加强城市房屋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促进房屋有效利用,根据国家计委《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现就城市房屋安全鉴定收费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凡依法成立并取得城市房屋安全鉴定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对房屋开展安全鉴定服务时,可收取房屋安全鉴定费。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坚持自愿委托的原则,少数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必须经有关部门授权委托。三、房屋安全鉴定费采用分段累进,按实际鉴定单元建筑面积计收,具体收费标准见附表。社会福利用房、教育事业用房以及强制性的房屋安全鉴定收费标准按附表规定的50%计收。四、房屋安全鉴定费原则上向委托人收取。诉讼案件或有责任争议的鉴定项目,由法院或仲裁机构裁定鉴定费用承担者;强制性房屋安全鉴定费用由房屋产权所有人承担。五、房屋安全鉴定结论必须按国家标准提供规范
    2023-06-06
    389人看过
换一批
#物权
北京
律师推荐
    #物权 知识导航
    展开
    #抵押权
    词条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不移转占有而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可就该财产折价或者就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抵押法律关系中,享有抵押权的人为抵押权人(... 更多>

    #抵押权
    相关咨询
    • 广东省物价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怎样的
      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2-05-06
      广东省物价局、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
    • 关于印发《湖南省环保局2021年新规定》的通知
      江西在线咨询 2022-04-04
      省人民政府和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以及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生态绿心地区保护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建立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制,市、县、乡三级人民政府逐年逐级签订生态绿心地区保护目标责任状。长沙市、株洲市、湘潭市和涉及生态绿心地区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态绿心地区总体规划制定具体的保护工作方案,并督促落实。
    •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山东省律师收费标准的通知
      西藏在线咨询 2022-03-07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14〕84号各市物价局、司法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重新公布,具体标准见附件。本通知自2014年7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6月30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司法厅 2014年6月16日附件山东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一、代理民事诉讼案件(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800元~1000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囊谦县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的通知
      上海在线咨询 2021-11-12
      青海省辖西宁市.海东市2个地级市和玉树州.海西州.海北州.海南州.黄南州.果洛州等6个民族自治州,共48个县级行政机关。因此,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适用于西宁.海东.玉树.海西.海北.海南.黄南.果洛等48个县级地区。青海省律师收费标准:1、按计价方式收费标准:1、刑事案件:(1)侦查阶段:3000元/件(2)起诉阶段:5000元/件(3)审判阶段:6000元/件(4)处理自诉案件:5000元/件。由
    • 为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标准
      江苏在线咨询 2022-03-11
      遵循“便民、规范、廉洁、高效”的办事原则,按以下标准和要求抓好镇为民便民综合服务中心建设。 1、建设标准按照“有一个宽敞完整、设施完备的办事大厅,有一批授权到位、流程清晰的进驻事项,有一套健全完善、权责明确的管理制度,有一支作风过硬、业务精通的工作队伍”的总体要求进行建设 2、项目设置按照“应进全进、能进则进和授权到位”的要求,整合在镇机关各部门和基层站所的服务事项进驻到镇为民便民综合服务中心,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