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按照会计规定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税收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由于计算口径或计算时间不同会产生差异,在缴纳所得税时,应当按照税收规定对税前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税前扣除的制度。现将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的具体内容介绍如下:
一、应调整的永久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贿赂等非法支出;
2.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3.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且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4.向关联企业支付的管理费用(经国家税务总局或其授权的税务机关批准的除外);
5.超过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扣除标准的工资薪金支出
6.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和出租给职工个人且租金收入未计入收入总额而纳入住房周转金的住房所计提的折旧;
7.自创或外购商誉的摊销;
8.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折旧或摊销;
9.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
10.为投资者或雇员个人向商业保险机构投保的人寿保险或财产保险,以及在基本保险以外为雇员投保的补充保险;
11.发生的不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合法凭证来证明其真实性的差旅费、会议费、董事会费、业务招待费;
12.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没有合法真实凭证的、超过服务金额5%以上的销售佣金;
13.出售职工住房发生的财产损失;
14.粮食白酒的广告费;
15.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规定条件并且超过销售收入2%或8%限额以上部分的广告费支出;
16.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以上的部分;
17.发生的与经营业务直接相关的符合规定条件但超过规定范围(全年销售收入净额在l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的业务招待费。
二、应调整的时间性差异的具体内容
1.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险准备基金(包括投资风险准备基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以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
2.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折旧或摊销(指企业会计核算中所确认的折旧或摊销与税法规定的折旧或摊销的差额部分);
3.提取坏账准备金的纳税人所提取的年度坏账准备超过年末应收账款余额5%的部分;
4.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余额5%计提坏账准备的。按《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计提坏账准备的基数中不包括应收票据,因此,应将纳税人按年末应收票据所计提的坏账准备作为时间性差异来调整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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