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的说明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31 16:34:43 274 人看过

永宁区滨江社区(一地块)公共租赁住房项目用地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桂政发〔2012〕687号文批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现将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内容及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永宁区滨江社区(一地块)公租房项目。二是征地地点位于永宁区蒲庙镇。三是村(组)征地面积和征地面积0.7535公顷,包括南宁市永宁区农业科学研究所、永宁区蒲庙镇梁村布金坡第二村组、梁村李坎坡第三村组。(1)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照《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南府发[2008]15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通知》执行《南宁市集体土地征收和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印发时,按照《关于征地补偿安置的通知》(农发〔2013〕10号)的有关规定进行补偿。计算单位:公顷,万元/公顷

被征收土地容积率被征收土地单位面积补偿标准被征收土地综合价格

永宁区农业科学研究院二期1.4一般农业用地0.099845117

设施农业用地0.01382460

梁村踏步坡2村民组二1.4一般农用地0.5545117

梁村李坎坡3村民组二1.4一般农用地0.085449.5124.5

(2)青苗补偿标准按本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南府发[2008]15号、南府发[2013]10号。(3)各村(组)征地补偿安置费(单位:万元,公顷),附着物补偿费

永宁农业科学研究院一般农用地0.09984.81983.92910.53510

设施农用地0.0138

梁村踏坡2村组一般农用地0.554524.953165.87621.53260.093

两村李坎坡第三村民组一般农用地0.08543.79634.460500。6赔偿金的支付方式

银行转账。7在本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四年至四年范围内的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者应当持土地所有权证或者其他证明材料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告诉对方。

自项目征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对抢建、抢种的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登记。登记时间:2016年12月21日至2017年1月4日审查时间:2017年1月5日至2017年1月18日以组织确定的最终调查登记结果为准。9土地所有人和土地使用者对方案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在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送南宁市永宁区房屋征收补偿、征地拆迁办公室。征求意见后,由南宁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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