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范金融风险,强化监管手段、加大监管力度,首次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草案详细规定了银监会的监管措施。
草案规定,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报送有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时采取有关措施、对可能发生信用危机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接管、对严重危害金融秩序并损害公众利益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撤销。
借鉴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制定的有关规定,草案规定对未遵守审慎经营规则的,银监会可以采取责令撤销董事会决议、责令股东补充资本金、限制资产转让、限制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股东转让股权、责令调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强制措施;银监会有权要求与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银监会有权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规定披露信息。
根据近年来金融监管工作实践经验,并参照其他国家和地区金融监管做法,草案规定银监会可以指令合并有严重问题的银行业金融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被接管、被指令合并或者被撤销的,银监会有权对负有直接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人员采取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提请司法机关禁止其转移、转让财产或禁止对其财产设定其他权利等措施;银监会有权查询涉嫌金融违法行为人的存款;银监会有权对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和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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