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不予赔偿,如何索赔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5-02 16:22:52 392 人看过

1、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受害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可以请求国家赔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条赔偿责任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赔偿。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责任机关提出赔偿请求,也可以与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一并提出。第十二条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被害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二)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三)申请的年、月、日。

申请人书写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他人代为书写;也可以口头申请,由赔偿责任机关备案。

如果原告本人不是被害人,应说明与被害人的关系,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赔偿责任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行政机关专用章和收讫日期的书面证明。申请材料不齐全的,赔偿责任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将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告知赔偿请求人。第二,谁能向行政机关索赔,无论行政机关是否有过错,只要其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无论其主观过错与否,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受害人也不需要证明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故意或者过错,只要行政机关不能证明其行为合法,就必须无条件赔偿。行政赔偿是指行政主体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时,国家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申请行政赔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赔偿请求人必须是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行政违法行为直接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侵权公民死亡的,其继承人和其他受扶养的亲属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被侵权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继承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作为赔偿请求人。(2)有明确的赔偿义务人,其中一个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有具体要求、事实依据和理由。(四)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被认定为违法的。(5)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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