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规定是: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客体的条件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专有权客体的条件:
1.须具有构造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部分在建筑物的构造上,可以加以区分并与建筑物的其它部分隔离。
2.须具有使用上的独立性,即被区分的各部分,可以为居住、工作或其他目的而使用。其主要界定标准,应为该区分的部分有无独立的出入门户。
3.能够登记成为特定业主所有权的客体。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将建筑物的特定部分作为所有权的标的,严格而言,与物权客体须为独立物,以及一物一权主义原则不相符合。但是依社会观念,一建筑物区分为若干部分,各有该部分的所有权,应为常有之事,而且这样也不妨碍物权的公示,无害于交易安全。基于物权客体的独立性原则,区分所有的专有部分,须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在作为建筑物区分所有中专有权的客体。
三、建筑物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
建筑物所有权与共有权的区别有以下两点:
1.所以权主体的数量
单独所有权的所有权人为单一的主体,而共有权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人。
2.对物的处分权限
单独所有的所有权人处分物可以不用考虑其他人的利益,而共有权人处分物需要按照共有的规则进行,根据一般共有和共同共有的去本,共有权人对物处分的权限也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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