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连带责任种类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21:50:38 432 人看过

一、民法典规定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连带责任种类

(一)《建筑工程合同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的四种无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依据《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的规定,一共有五种情况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颁布了《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根据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根据上述规定,承包人承包工程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承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鉴于没有法定资质的单位或个人以挂靠、联营、内部承包等形式使用有法定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对此做了禁止性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设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设工程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设工程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解释》也明确规定,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为了明确上述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范围,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做了非常具体的规定。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规定了数种中标无效的情况。根据《解释》的规定,建设工程如果必须进行招标而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的,所签署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可能出现中标无效的情况主要有以下情形:

(1)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的,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3)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4)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

(5)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违反本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6)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

4、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三)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四)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承包的行为。

我国《建筑法》对于转包、分包有非常明确和具体的规定。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他人,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我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特定情况下的分包。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为了贯彻实施上述法律,《解释》规定,凡是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律无效。而且还要追究法律责任。

(二)《解释》未明确指出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除了《解释》直接明确的上述五种类型,是否还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呢?答案应该是肯定的,但是,具体情况还应具体分析。

1、没有按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

我国目前已经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但因建设工程合同标的特殊,因此仍需要有一定的计划性,特别是国家重大建设工程计划性更强。

2、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

所谓“三无”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标的即建设工程,没有取得土地使用权证、没有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有办理报建手续。根据我国《建筑法》的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报建手续,申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而申领施工许可证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要求已经办理该建设工程用地批准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另一个条件是对在城市规划区的建设工程,必须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因此,无土地使用权证、无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无报建手续的“三无”建设工程合同为无效合同。当然,此种情形目前有一定争议。

3、施工单位垫资施工合同

垫资施工,顾名思义,即是由施工单位通过向银行贷款或自筹先行垫付工程所需资金,换句话讲,就是施工单位自己先掏钱给建设单位进行工程建设,建好后,建设单位再付款的一种合同方式。垫资违背了施工合同的法定流程,为国家政策所不准许,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为无效行为。

但是,《解释》中对垫资施工采取了消极认可的态度,所以,在以后的实践中,垫资承包将不会必然导致合同被认定无效。

4、没有以书面形式订立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

建设工程,特别是大型建设工程的建设往往需要大量的资金,建设周期较长,对质量的要求也很高,而且在建设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各种各样的事件影响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当事人之间也会经常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订立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则不利于工程的正常施工,不利于解决纠纷。另外,国家对建设工程进行管理,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也需要建设工程合同采用书面形式。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解释》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认定无效后的几种处理方式:

(一)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根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里要充分注意,只是“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而非“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也就是说支付的工程款不一定是实现约定的那个金额,也没有以工程定额为标准,通过鉴定确定建设工程价值的补偿原则。在这里,司法解释制定者是采用“折价补偿”的方式处理无效合同的。

(二)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

根据《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但是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法院应予支持。

(三)不予支付工程款

根据《解释》规定,如果建设工程施工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四)发包人按照过错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根据《解释》规定,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五)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根据《解释》规定,在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六)施工中取得资质的,按照有效合同处理

在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场合下,如果承包人签约之时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但是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法院不予支持。

二、民法典规定

《民法典》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定义和种类】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七百八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2019修正):第三章 建筑工程发包与承包 第三节 承 包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n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n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4年12月03日 09:23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法律综合知识相关文章
  •  2021年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内容无效的规定
    以下情形下,连带责任担保合同无效:1.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而提供担保的;2. 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 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 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以下情形下,连带责任担保合同内容无效: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而对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和外商投资企业外商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债权人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保证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
    2023-09-21
    474人看过
  • 股东连带责任的种类及其法律责任
    股东连带责任的情形有:1、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人格混淆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2、恶意逃避债务;3、有限责任公司出资不足的补足;4、抽逃出资;5、一人公司的债务;6、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7、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补足出资连带责任;8、东怠于履行义务,导致无法清算;9、公司未设立的费用和债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股东资格丧失的情形股东资格的丧失是指股东因法定原因或法定程序而丧失股东身份。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公司法人资格消灭,如解散、破产、被合并
    2023-07-05
    405人看过
  •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认定、处理和责任承担
    一、风险的来源建筑工程合同风险属于建筑工程风险,建筑工程周期较长,所涉及的风险因素多,风险较大。虽然参与工程的各方均有风险,但承担风险的大小却有所不同。具体来讲,在一个工程中,在建设工程决策阶段,业主承担主要风险,投资决策失误意味着整个项目的失败。在工程建造过程中,建筑企业承担的风险远大于业主。正是这个原因,建筑行业中增大了建筑企业的索赔权限。建筑工程合同的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投资风险;二是非建筑企业原因造成的社会风险和客观风险,如地震等自然灾害,这种风险一般难于预料和防范;三是主观类风险,这里特指不讲诚信的欺诈类风险。二、风险的识别应该看到,任何建筑企业在承揽工程时不可能不承担风险,但如何承担风险,承担多大风险,以及如何化解风险是一个建筑企业不得不关注的问题。化解风险之前必须对其进行识别,风险管理实际上就是一个识别、确定风险和化解风险的过程。建筑工程风险识别有以下特点:第一,个别性。
    2023-04-15
    387人看过
  • 交通事故连带责任的法律种类
    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一、什么情况下算吊销驾驶证第一类是涉及危险驾驶罪的:1、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2、醉酒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饮酒驾驶营运机动车;3、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4、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等。第二类是涉及交通肇事罪的:5、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等。二、开报废车要拘留吗《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上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前款所列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如果报废车上路行驶发生了交通意外,那么不管是自己还是对方驾驶员的责任,都需要由报废车辆的驾驶员承担所有责任。
    2023-04-05
    493人看过
  • 2024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有什么规定
    一、民法典的建设工程合同的形式有什么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包括三种:即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勘察,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勘察单位称为承包方,建设单位或者有关单位称为发包方(也称为委托方)。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标的是为建设工程需要而作的勘察成果。工程勘察是工程建设的第一个环节,也是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的基础环节。为了确保工程勘察的质量,勘察合同的承包方必须是经国家或省级主管机关批准,持有《勘察许可证》,具有法人资格的勘察单位。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勘察合同由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提出委托,经与勘察部门协商,双方取得一致意见,即可签订,任何违反国家规定的建设程序的勘察合同均是无效的。(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承包方进行工程设计,委托方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单位或有关单位为委托方,
    2023-11-25
    463人看过
  • 民法典连带侵权责任可以合同约定吗
    一、民法典连带侵权责任可以合同约定吗民法典连带侵权责任可以合同约定。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致人损害,或者虽无共同故意、共同过失,但其侵害行为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构成共同侵权,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二、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能同时承担吗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不可以同时承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竞合,就是在存有竞争的情况下,选择其一使竞争得以消除。违约责任与侵
    2024-01-25
    352人看过
  • 什么是建设工程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有哪些?
    时间:2010-04-19来源:中国人大网作者:刘维娜点击:次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工程。这里的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工程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及大型的建筑装修装饰活动,主要包括房屋、铁路、公路、机场、港口、桥梁、矿井、水库、电站、通讯线路等。建设工程的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发包人,一般为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即投资建设该项工程的单位,通常也称作业主。此外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经发包人同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部分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工程总承包单位即成为分包工程的发包人。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即实施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等业务的单位,包括对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单位和承包分包工程的单位。由于一项工程的建设需要经过勘察、设计、施工等若干过程才能最终完成,所以,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2023-06-09
    401人看过
  • 民法典是否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时间限制
    一、民法典是否规定了连带责任的时间限制依据民法典的规定,连带责任是可以限定期限的,例如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时,可以和债权人约定保证的期限,超过保证期后,对债务不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连带之债】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
    2023-10-20
    439人看过
  • 建设工程担保种类规定
    (1)投标人投标保函的担保金额一般不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超过80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一般不少于投标有效期截止后28天。(2)承包人的履约保证金采用差额担保,即履约保证金的金额不得低于中标价格与基价的差额(无基价的以最高投标价格为准),且不得低于中标价格的10%采用最低价格法和最低评标价1-A法、1-B法或第二平均法定标的,履约保函金额不得少于投标价格的15%。承包人履约保函的有效期为承包工程竣工验收后30天至180天,即约定的工期加30天至180天;(3)承包人履约保函采用差额担保后,业主的付款保函金额不可调整,即采用最低价法、最低评标价1-A法、1-B法或二次平均法投标的项目的付款保函金额为投标价格的15%;采用抽签综合评标法投标的项目,支付保函的金额为投标价格的10%;(4)对于合同价格在2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是否提供履约保函和支付保函,由合同双方自行决定。合同一方
    2023-05-07
    205人看过
  • 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期限
    一、民法典连带责任的追偿期限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连带责任人偿还债务后,向债务人追偿的,追偿期限是3年,从承担连带责任后开始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第七百条【保证人追偿权】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二、承担连带责任是什么意思所谓连带责任,是连带债务关系中数个债务人向债权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因此,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要件,即:连带责任
    2023-04-12
    497人看过
  • 民法典中合同违约后的连带责任是什么
    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一、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是什么连带责任承担的原则是二人以上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权利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连带责任人的责任份额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实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二、共同侵权如何赔偿共同侵权一般由共同侵权人连带共同赔偿。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三、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清偿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2023-06-20
    477人看过
  • 民法典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的规定
    一、民法典对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的订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二条规定,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一般在实践中,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在事先应当进行可行性研究,对工程的投资规模、建设效益进行论证分析,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然后到申请立项,立项批准后,再根据立项进行投资计划并报有关国家计划部门进行批准,投资计划批准后,有关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遵照国家规定的程序进行发包,与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二、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如何订立订立任何建设工程合同都要有一定依据。一般工程项目的确定,首先要立项,即由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提出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进行可行性研究,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选定工程地址。只有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才能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签订勘察、设计合同。只有在勘察设计合同履
    2023-04-12
    61人看过
  • 无效合同的情形民法典规定的几种情况
    一、无效合同的情形民法典规定的几种情况合同无效具体包括下列情形: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6.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二、无效合同中什么样的条款保持有效无效合同中并非所有条款都无效,有三种条款是有效的:1.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2.因合同无效返还由该合同取得的财产;3.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责任的相关条款。三、合同无效后可能会带来什么样的法律后果合同无效要承担的法律后果:1.合同无效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2.之前已经交付给对方的财产,可以要求对方返还;3.不能返还财物或者返还财物没有意义,按照所得财产的价值进行折价补偿
    2023-11-18
    482人看过
  • 民法典规定了哪七种合同的无效情况
    一、民法典规定了哪七种合同的无效情况合同无效的法定情形有:1.主体不适格签订的合同。即例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意思表示不真实签订的合同。例如,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3.签订违法违规的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4.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即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5.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利益的合同。即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7.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二、合同无效由谁认定合同无效一般由当事人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认定。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辨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023-10-27
    294人看过
换一批
#法律综合知识
北京
律师推荐
    #法律综合知识 知识导航
    展开

    法律综合知识是指涵盖法律领域各个方面的基础知识和应用技能。它包括法律理论、法律制度、法律实务等方面的内容,涉及宪法、刑法、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多个法律领域。... 更多>

    #法律综合知识
    相关咨询
    • 造成工程合同无效的,处建设工程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北京在线咨询 2022-04-03
      无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之一是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但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结果的特殊性,承包方已经通过施工建设使得建筑材料已经形成在建工程甚至是竣工的建设工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返还财产不太可能,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规定了相对灵活的解决方案。
    • 建设工程合同发包人连带责任怎样认定?
      新疆在线咨询 2022-12-14
      第29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 连带责任的有哪些种类
      浙江在线咨询 2023-07-16
      1、法定的连带责任和约定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2、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这种分类主要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3、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4、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 个问题连带责任的种类
      西藏在线咨询 2022-11-02
      1、法定的连带责任和约定的连带责任,法定连带责任是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连带责任。 2、一般连带责任和补充连带责任。这种分类主要依据的是责任人承担责任的先后顺序。 3、有效合同连带责任与无效合同连带责任。 4、违约连带责任与侵权连带责任。
    • 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福建在线咨询 2022-10-13
      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