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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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的连带责任是这样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七条 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第二十九条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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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承包发包方的责任认定方式如下: 1、技术保证责任。 2、施工监督责任。 3、误工赔偿责任。 4、验收结算责任。 5、发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承包人挂靠其他建筑企业仍与之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的,应对无效合同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合同法连带责任的规定已经失效,目前由民法典规定合同的连带责任,具体规定如下:合同连带责任是指当事人双方基于代理、委托等合同关系,共同对第三方造成损失的,第三方有权要求合同双方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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