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劳动合同是谁提出的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8-06 10:15:19 455 人看过

可以与职工代表(全体职工选举)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根据《集体合同规定》第36条的规定:以双方协商代表协商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职工代表或者职工出席,且须经全体职工代表半数以上或者全体职工半数以上同意,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方获通过。

《集体合同规定》第37条的规定:集体合同草案或专项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后,由集体协商双方首席代表签字。

集体劳动合同的应用状况

中国的集体合同制度实践在《劳动法》颁布以来的十多年间取得了长足的进步。1994年底,全总抓住《劳动法》颁布的契机,及时提出了工会工作的总体思路,要求各级工会把签订集体合同作为工会工作的关键和突破口。

自那时起,工会在集体合同普遍推进、工资等专项集体合同实施、区域性行业性集体合同试点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据全总统计,到2006年底,全国签订集体合同共86.2万份,覆盖企业153.8万个,覆盖职工1.1亿人。

但总的来看,集体合同制度在保障劳动者利益方面的作用还不是很显著,距离劳动关系调整核心机制的作用要求还相去甚远。很多集体合同文本的内容主要还是对现行劳动法律中有关劳动标准条款的简单重复,在法定标准上的提高不多,对改进劳动者的利益实现没有起到太大的作用;

不少集体合同的条款主要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缺乏可执行性。集体协商大多处在企业级层面上,以企业集体合同为主,效力受到很大限制;由于工会自身的要约能力不强,集体合同实践往往变成自上而下的行政化推进,与职工的要求存在一定的距离。

而集体劳动合同争议几乎没有发生过的事实,也从另一个方面反映了集体合同的形式化。

这种事实的存在,主要与中国工会的结会源于官方机构有关,与国际劳工组织公约定义的工会含义不相符,这样的工会作为官办的官僚机构部门不可能与劳工利益保持一致。国际劳工组织有理由要求中国政府向国际劳工大会解释违背公约的情况,并接受调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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