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江苏省劳动保障厅
发布文号:苏劳社[2007]53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本厅各处室、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已于2007年6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为确保《劳动合同法》在我省的普及和贯彻实施,提高劳动保障部门依法行政的能力水平,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劳动保障系统组织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活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充分认识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
《劳动合同法》是自《劳动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劳动保障法制建设中的又一里程碑,它的颁布实施,对于更好地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是《劳动合同法》的根本宗旨,也是贯穿这部法律的一条主线。制定《劳动合同法》是尊重劳动、保护劳动者的重要举措,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也是完善劳动保障法律体系的重要举措,对于进一步完善劳动合同制度、特别是对推进我省各类企业劳动合同充分覆盖必将产生巨大的动力。贯彻好《劳动合同法》,学习好是基础,各级劳动保障部门,本厅各处室、单位一定要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出发,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学习好《劳动合同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精心部署,周密安排,抓紧抓好。
二、要多形式、多层次地认真学习领会《劳动合同法》的全部内容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施行,是社会经济生活的一件大事,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是劳动保障部门今后的重点工作,要通过在全省组织开展《劳动合同法》学习活动,做到本系统工作人员全面熟悉和掌握《劳动合同法》的所有内容,特别是劳动工资、法制监察、劳动争议仲裁等工作人员都要精通《劳动合同法》,并尽快将法律规定介绍给广大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为明年顺利贯彻实施打下良好的基础。要高度重视,结合本地区、本处室(单位)实际,研究制定学习方案。主要负责人要带头学习,要通过组织集中学习和自学以及举办研讨会、培训班、报告会、法制讲座、理论中心组学法等多种形式,抓好《劳动合同法》学习活动的落实工作。要迅速组织全系统包括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社区协管员和12333咨询员在内的所有人员认真学习,当前要以《劳动合同法》文本和部里下发的宣传提纲为主要学习内容,深刻领会《劳动合同法》制定的重要意义、基本内容规定、特别是一些新创设的规定以及违反《劳动合同法》所须承担的法律责任等规定,对照《劳动法》、《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内容,逐条研读,特别要注重对相关新规定内容的学习领会。力争在较短的时间内吃透新内容、把握新规定、领会新精神,为在我省全面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奠定坚实的基础。
三、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劳动合同法》学习取得实效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实施,是《劳动法》颁布13年我国劳动保障法律体系建设中又一新的重大进展,事关广大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和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劳动者、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厅各处室、直属单位都要高度重视,充分认识深入学习和系统掌握《劳动合同法》对于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重要意义,要把学习好《劳动合同法》作为贯彻落实《劳动合同法》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紧抓好。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厅各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好学习方案,采取自学文本、集中讨论、研究问题等有效形式,营造浓厚的学习氛围,提高认知度,扎扎实实地把《劳动合同法》学习好,确保《劳动合同法》的学习取得实实在在的效果。尽快使劳动保障系统全体工作人员领会《劳动合同法》的精神,掌握《劳动合同法》的内容,自觉遵守和执行《劳动合同法》,为《劳动合同法》在我省得到全面的贯彻实施奠定良好的基础。各地在组织开展学习《劳动合同法》的过程中,要加强对新情况、新问题的调查研究,提出解决的意见建议,并及时向省厅反映。
二OO七年七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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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关联条款的法条依据广东在线咨询 2022-03-29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用人单位不签劳动合同关联条款: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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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劳动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黑龙江在线咨询 2023-09-15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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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劳动法哪一年通过的山东在线咨询 2022-02-24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八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已于2009年8月27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订,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促进就业第三章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第四章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第五章工资第六章劳动安全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