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有人说,过去十年是我国企业法制工作发展的黄金十年。在政府、企业和社会的共同努力下,企业法制工作发生了显著变化。在您看来,企业法制工作发生了哪些变化
叶主任:首先,企业法制工作的外部环境正在日益改善。从1997年党的“十五”规划,到2010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完成,再到2013年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其中明确提出要推进网络法制霸权建设。中国法制环境的不断改善,为企业法制事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国资委、全国律师协会、工商联、,国家标准委等机构大力推进企业法制工作。特别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连续三年提出中央企业法制工作目标,对总法律顾问制度、法律事务机构、重要决策、规章制度等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企业经济合同等法律基础工作,全国政协专门成立了企业法律顾问专业委员会,全国工商联出台了关于防范民营企业法律风险的具体意见,国家标准委制定了企业法制工作领域的第一个国家标准《企业法律风险管理指南》(GB/t27914-2011)。二是企业法制工作管理体系的初步建立。据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统计,截至2013年底,全系统共有2560家中央企业建立了总法律顾问制度,规章制度法律审查率,中央企业集团和重要子公司的重要决策和经济合同分别达到96.7%、98.1%和98.6%。在市场竞争的刚性要求下,大型民营企业的法制工作也在迅速发展。华为、中兴、百度、腾讯、吉利等一大批民营企业的法律工作在竞争中发展壮大,充分体现了法律工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作用和价值,近十年来,我国企业法制工作快速发展,有两个明显特点。一是政府成为推动企业法制工作发展的直接动力。二是法制工作的开展,主要体现在组织、人员、职责等基本硬件上,这些硬件通过行政手段很容易实现。如何支持公司战略活动,如何实现法律工作与业务工作的有机结合,如何形成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的防控机制,如何建立企业法律工作体系和法律工作体系,在国资委等机构职能调整、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如何改进法律工作,如何直接参与市场竞争等一系列体现法律工作作用和价值的问题缺乏系统的认识和实践,在基本硬件建设初步完成后,企业法务正面临着从事后救济型向事前防控型转变、从基本法务处理向企业重大决策升级的客观压力。如果企业不能在这一关键时期顺利完成转型升级工作,将对企业法制工作的发展,特别是国有企业法制工作的发展产生巨大的影响,企业的法制工作不能进入传统的管理视野。传统企业法律工作的一个基本特点是法律业务多,如合同的法律审查、诉讼案件的办理等。这些工作虽然必不可少,但从公司管理水平来看,大多处于经营管理层面,缺乏全面的决策需要。一般来说,需要公司领导决策的事情很少,因此,很多企业决策者不知道法务部门在忙什么。当然,公司领导不可能全面了解法务部门和法务工作。很多企业领导对法律工作的理解还停留在“市场经济就是法制经济”的抽象概念上,但不知道企业的法律部门对企业做出了什么样的贡献
第二,企业法律事务融入日常生产缺乏有效途径,经营管理活动。法律风险和法律问题来源于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不存在与业务和管理无关的纯法律风险。问题是,在传统的工作模式下,很难找到法律工作与商务工作结合的具体切入点。在企业正常运行的情况下,经营活动背后隐藏着法律问题和法律风险,并不存在具体的法律问题。但是,传统的企业法律事务是以问题为导向的,没有具体的问题和目标,因此法律人员往往觉得自己启动不了
第三,法律风险防范与业务发展往往处于对立和冲突的状态。在企业经营过程中,业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发展业务、获取利润,法务部门的主要目标是控制风险、确保安全。企业法律事务是企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要素。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就像汽车的油门和刹车。但在传统的法律工作模式下,法律部门习惯于脱离业务独立思考。单一法律思维下的法律意见对业务过程和结果的影响往往是简单的否定,没有建设性的计划
第四,企业法律工作缺乏应有的权威性。在传统的法律工作模式下,法律工作定位为服务部门和支持部门。法律部门的意见往往被简单地理解为参考和建议,业务部门可以决定是否采纳。因此,除了提供法律服务外,法律部门的管理职能也不容忽视。没有管理导向,就没有权威
第五,企业法律领导的责任范围相对狭窄。目前,我国大型企业的法律职能范围较过去有了很大的提高。近年来,风险管理和规章制度管理逐步向法务部门转移。但与国外大型企业相比,法律部门的职责还明显狭窄。主要以交易法务为主,即“小法务部”的概念。其他如知识产权、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等具有战略意义的政务和其他工作较少由法律部门管理。法律部门职能狭窄造成的主要问题是,一方面影响了大量法律工作的开展,另一方面又不能支持法律事务负责人进入企业高管队伍,企业法制工作缺乏整体性、系统性思维。传统的法律思维方式使法律人才具有较强的处理具体事务的能力,而法律人才只有专家思维,没有管理思维,善于从事具体的专业事务,比战略和管理工作时间短。难以达到公司法律期望的战略高度
第七,企业法律工作规范化程度低。传统的法律工作注重事后救济,严重依赖法律顾问的个人素质,缺乏法律知识和经验的共享和传承机制,最终导致法律工作质量缺乏制度保障,缺乏理论支撑和技术手段。公司法律事务的理论研究尚处于起步阶段。企业法务管理目前还只有惯例,行业内还没有规范的模式和技术
问:您对企业今后的法律工作有何期待
叶主任:召开四次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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