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应为“从事业务”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逐步转变,为了更好地保护非公有制经济利益,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分化而来。如果说刑法设立贪污罪是为了保护整个国家的公有财物,那么设立职务侵占罪就是为了保护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公经济体的财物。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贪污罪主体有四类,即直接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派从事公务人员、受委托从事公务人员、依照法律从事公务人员,可见其本质特征是“从事公务”。
笔者认为,既然职务侵占罪从贪污罪分化而来,职务侵占罪的主体亦应有相对应的本质特征,以使我们能够从本质属性意义上来进一步厘定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且该本质特征须能够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日常经营行为,笔者将之称为“从事业务”。将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本质特征界定为“从事业务”,更容易区别本罪的“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与贪污罪的“利用职务便利”中的“职务”,即贪污罪的“职务”实质就是“公务”,职务侵占罪的“职务”更准确的表述应为“业务”。“业务”相较于“职务”更具平民化,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主体范畴更加契合,其内涵就是排除个人性和国家性的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非公经济体所从事的事务,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赋予员工的所有业务活动。其中,有些是管理职能的行为,也有劳务性质的行为,还包括外联性质的经营销售业务行为,这些行为都可以统称为“业务”。
二、无“身份”但从事单位业务的人员在侵犯法益上无异
职务侵占罪区别于其他犯罪的客观表现是行为人利用管理和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窃取、骗取、侵吞单位财产。可见,一个行为能够认定为职务侵占犯罪,最关键部分是“利用管理和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笔者之所以将“从事业务”解释为职务侵占罪主体的本质特征,原因就在于只有从事单位业务的人员在办理单位业务、履行工作职责过程中才能实际拥有管理和经手单位财产的便利条件。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财产所有权以及诚实信用的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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