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清新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审批办理(流程、材料、地点、费用、条件)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5-09 11:14:28 430 人看过

一、办理条件

1、已竞得土地,签订土地成交确认书;2、申报材料齐全且符合要求。

二、办理材料

属工业用地的需提供

三、办理流程

网上办理流程

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1).划拨补办出让合同,(2).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土地使用权变更条件审核意见。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见图1。

窗口办理流程

1.申请

1)申请人可通过窗口、网上两种方式提出申请,根据“四、申请材料”的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窗口办理地址: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清新区综合政务服务中心613土地利用管理股。

网上申请地址:http://wsbs.qingxin.gov.cn/

2)在土地利用管理股提交申请材料的,请在窗口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凭申报成功后取得申请资料接受回执。

3)网上提交申请的,直接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的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窗口进行网上申报,在线填写申请表单,上传规定格式的申请书及其他申请材料。不按规定要求填写申请书及上传其他申请材料的,视为无效申请。

4)申请编号和收件凭证。窗口提交申请后,申请人可获得《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回执》。网上提交申请的,申请人可获得《申办回执》。

2.受理

办理机关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经审查,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需要补正申请材料的,受理人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后,本次申请即终止。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后,可以重新提出申请。

3.获取办理结果

实施机关决定予以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1).划拨补办出让合同,(2).新的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3).土地使用权变更条件审核意见。

实施机关决定不予许可的,申请人可获得《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中应说明不予许可的理由。

实施机关自作出审批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网上公开办理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本行政许可的办理流程见图1。

特殊环节

四、办理地点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笔架路3号行政服务中心

五、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六、办理机构

清远市国土资源局清新分局

七、办理费用

不收费

八、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9年)

第二十二条具体建设项目需要占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二)建设单位持建设项目的有关批准文件,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拟订供地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需要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应当报上级人民政府批准。

(三)供地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向建设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有偿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划拨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向土地使用者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

(四)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通过招标、拍卖方式提供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并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土地使用者应当依法申请土地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

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文章来源: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http://www.gdbs.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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