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社工作人员吸储不入账储户取款银行买单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时间: 2023-06-07 21:53:19 154 人看过

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某乡信用社的工作人员王某吸收储户李某存款8万元,并为李某开具了一张存单,但这8万元存款王某并没有入帐,为此,王某被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但是储户李某的8万元存单信用社却不予兑现,这8万元的存单究竟该由谁买单呢?4月20日,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储蓄合同纠纷案件,判决信用社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李某支付存款8万元及利息。

2007年7月,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因需要支付到期的储户资金,向原告李某借款8万元,2007年8月,王某因吸收存款不入帐被被告信用社开除,王某就为原告开具了一张8万元的信用社定期储蓄存款单,并盖有“内黄县某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村分社”印章。2007年8月10日,原告到信用社取款,被告称原告没有在信用社存款,并称原告的存单为无效存单,不予兑付,于是原告李某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另查明,王某因借李某款8万元未入帐一事已于2009年1月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内黄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李某将现金8万元交给被告的工作人员王某后,王某为原告开出存单一张,并加盖有“内黄县某乡农村信用合作社某村分社”的印章,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于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储蓄存款关系予以确认。王某是被告信用社的正式职工,其利用职务便利吸收储户的资金并挪作他用,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该事实已在已生效的刑事判决书中予以认定。被告称其存单无效,未提供充分的证据,故对被告之抗辩理由不予采信,因此,对于原告李某要求被告信用社兑付存单的诉求,法院予以支持。

宣判后,原、被告双方对判决结果均无意见,被告表示会按判决内容向原告支付了8万元存款及利息。

声明:该文章是网站编辑根据互联网公开的相关知识进行归纳整理。如若侵权或错误,请通过反馈渠道提交信息, 我们将及时处理。【点击反馈】
律师服务
2025年02月17日 22:19
你好,请问你遇到了什么法律问题?
加密服务已开启
0/500
律师普法
换一批
更多有期徒刑相关文章
  • 公民存款储蓄作用与银行作用的比较
    银行作用和储蓄作用的比较1、公民存款储蓄作用与银行作用之间有相同的作用第一,都可以为国家建设筹集资金。公民将现金存入银行,银行又把存款放贷出去,这实际上都是为国家建设提供了资金。第二,都可以调节市场货币流通。当市场上货币过多时,储蓄可以使国家回笼一部分,银行通过减少放贷或提高贷款率也可以回笼货币,减少市场货币流通量;若市场上货币过少时,银行可以通过降低存款利率(这样可使居民手持货币增加)和贷款利率(这样可使社会现金货币增加),增加市场货币流通量。所以银行和储蓄都有调节市场货币流通的作用。2、公民存款储蓄作用与银行作用也有不同银行对社会经济活动的调节和监督比储蓄要强得多,银行能够掌握和反映社会经济活动的信息,为企业和国家作出正确的经济决策提供必要的依据;银行能对国家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优化产业结构,提高经济效益。这些作用是公民存款储蓄无法办到的。公民存款储蓄有利
    2023-05-03
    176人看过
  • 存款储蓄作用
    公民的个人存款储蓄,作为一种投资行为,在国家的经济生活和人民生活中起重大作用。第一,为国家积累资金,支援现代化建设。银行以信用形式,吸收个人暂时不用的货币成为储蓄存款.国家就可以有偿地、有息地短期或长期取得资金使用权,可以在不变更群众资金使用权的情况下,多增加生产建设资金,支持国民经济的良性循环.从储蓄事业本身考察,储蓄积累社会资金,支持生产;生产的发展又促进了群众生活的改善,增加了存款储蓄的储源.这样既有利于群众生活又有利于支援现代化建设.第二,调节市场货币流通。从个人来说,个人可以任意支配自己的劳动报酬,但为了选购自己满意的商品,留作后备,这部分资金暂时退出流通,成为一定时期内被推迟的购买力.为了保持货币购买力和商品供应量的平衡,国家在消费品供应时,要充分预计到群众可支配收入中,有多少可以转化为储蓄存款,在安排消费品生产中,就可以相应地减少一部分消费品的生产和供应,保持货币流通量适应商
    2023-06-12
    89人看过
  • 误将存款存入他人卡中储户起诉银行还款被驳
    中国法院网讯李明到银行存款,但错将存款存入别人卡中,李明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银行还款。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明的诉讼请求。李明诉称:2008年7月,其到某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存入5000元完成后,李明发现该卡不是自己所有,并且该卡处于挂失状态,李明遂要求银行返还其存入的5000元。但银行表示不能返还。事发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李明将该银行起诉到法院要求银行返还该笔存款5000元。庭审中,被告银行对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无过错,要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审理后认为,在侵权案件中承担责任的前提,应当是侵权人存在过错,或者是法律规定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存款业务中,依据《银行制订的银行卡业务操作规程》规定,银行卡存款可以无卡存款和代办存款。在通常情况下,存款人持卡存款,如无其他说明,存款人只要提供银行卡和现金,即可以将现金存入所提交的卡中,银行也认为提交人的意思是将现金存入
    2023-06-07
    176人看过
  • 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将会受到哪些处罚
    银行职员挪用储户存款一般如果超过三个月没还的,就构成刑事犯罪。如果挪用的数额较大或者用挪用储户存款用以进行营利活动的,及时挪用时间没达到三个月也构成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2023-05-04
    217人看过
  • 储户银行账户内存款被分批转走银行拒绝报案要求
    赵先生在银行账户内的钱被陌生人用电话银行分批转走3800多元,虽已事发多日,但银行方面仍未向警方报案。4日上午,五凤派出所陈教导员与记者取得联系。据他介绍,赵先生来到派出所反映钱款被分批转走一事后,民警立即受理了此事。由于3800多元钱是在银行账户内未经本人许可的情况下被转走,该账户属于银行管理,报案主体应该是银行而非赵先生,也就是说,可能是银行被骗、被盗或银行操作失误(赵先生账户内仍有余款7000多元未被转取)。陈教导员告诉记者,按照公安机关有关规定,受害主体银行应主动到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银行陈述的事实,经调查决定是否立案、如何立案、由何警种受理,然后再对案件展开进一步侦查。赵先生账户钱款被转走,但对方并没有立即取走,而是存放在账户内,不像以往诈骗案件中钱一被盗转就取空了。因此不排除是银行内部操作失误引起。4日傍晚6点,记者再次联系了赵先生。赵先生告诉记者,3日上午,他来到五
    2023-04-24
    74人看过
  • 储户五年“不良”信用原是银行出错银行判赔4000元
    一张信用卡申办了5年却音讯全无,到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才得知自己有不良记录,而原因却是当初银行输入身份信息有误发生串户所致。银行在客户投诉后对原记录进行了修改,但客户还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信用卡申办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银行在客户单位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3年5月9日,殷女士与部分单位同事共同申办上海银行信用卡,单位统一收集申办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后交付上海银行。之后,殷女士始终没有收到过申办的信用卡。殷女士以为自己可能不符合上海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条件,也未将此事放在心里。然而到了2007、2008年,殷女士到别的银行申办信用卡时却遭到了拒绝,银行方面透露原因是她的信用有问题。2008年3月,感到疑惑的殷女士到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才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她在工商银行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和上海银行信
    2023-06-08
    326人看过
  • 银行不按时给储户取款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一、银行不按时给储户取款要承担违约责任吗1、银行不按时给储户取款,如果给客户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责任。2、法律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储蓄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侵犯储户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银行的业务范围有什么1、基本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我国商业银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及代理保险业务等。按照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政府债券以外的证券业务和非银行金融业务。尽管各国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名称、经营内容和重点各异,但就其经营的主要业务来说,一般均分为负债业务、资产业务以及表外业务。随着银行业国际化的发展,国内这些业务还可以延伸为国际业务。2、负债业务负债业务是形成商业银行的
    2023-06-17
    121人看过
  • 信用社高息吸储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案情介绍:某镇信用社在2000年至2001年期间,采取高出国家同期大幅利率的手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27万元。其中,2000年张某任主任期间,吸收公众存款1595.6万元,2001年王某任主任期间,非法吸收公众存款1931.4万元。2000年和2001年吸储存款超出国家规定利率支付利息1162278.86元。分歧意见:对于该信用社及张某、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有两种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作为金融机构的信用社可以成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主体,该信用社采取违法的方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张某、王某理应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理由如下:根据《刑法》第176条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自此
    2023-04-25
    251人看过
  • 储户死亡银行存款支取需要哪些手续
    储户死亡后,死者存款由于涉及到存款保密、遗产分配等问题,我国的法律法规作出了明确规定。那储户死亡后继承人如何支取存款?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1980年11月22日发布的《关于查询、停止支付或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以下简称《联合通知》)规定:“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应向当地公证处(尚未设立公证处的地方向县、市人民法院,下同)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银行凭此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如该项存款的继承权发生争执时,应由人民法院判处。银行凭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办理过户或支付手续。”中国人民银行于1981年下发的《关于存款人死亡后存款过户和支付手续问题的补充通知》(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规定:“由于银行不可能及时掌握存款人的死亡情况,因此,对存款的支付,仍宜按现行储蓄存款
    2023-05-05
    268人看过
  • 储户遗失存单存款被冒领银行操作规范被判免责
    周女士在银行存款两年后发现存单遗失,待前往银行查询得知,存款早已被人冒领。惊讶不已的周女士一纸诉状将银行告进法院,要求获赔损失。近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周女士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2004年5月,周女士在工商银行普陀支行租赁保管箱,期限3年。同年10月,周女士办理了该银行的定期一本通存款业务,户名为周女士本人,存款金额人民币4万元,存期1年。在办理手续过程中,周女士为该笔存款设定取款密码并向银行预留了自己的身份证号码。2006年10月,周女士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存在普陀支行保管箱中的定期一本通遗失,而根据银行电脑记录显示,早在2004年11月27日,周女士一本通内的全部存款本息已被人取走,相关业务凭证的客户签名为周女士本人的名字,取款人的身份证号码与周女士预留号码一致。一头雾水的周女士遂向工行普陀支行交涉,后起诉至法院,要求工行普陀支行赔偿存款本金4万元、并偿付自2004年10月办理
    2023-04-24
    239人看过
  • 信贷员自办“山寨银行”非法吸储80余万被判刑
    一男子利用自己信用社信贷员的身份,在自家办起了“山寨银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0多万元,案发之时,仍有30多万元无法追回。日前,河南省扶沟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一审判决被告人卢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被告人卢某原任河南省扶沟县包屯信用社贷办员。2005年,受河南省周口劳务派遣中心委派到该信用社协助清收不良贷款。卢某利用这一特殊身份带来的信誉,自己在家中办起了“银行”,非法为他人办理存款,将吸收的存款要么贷出营利,要么挪作他用。至案发时,共非法吸收存款180笔,金额837386.5元。案发后已追回金额532570元。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卢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存款达到20万元以上,非法吸收存款户达到30户以上,其行为符合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构成要件,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2023-04-23
    176人看过
  • 邮政储蓄银行的员工如何写辞职信
    尊敬的领导:您好,感谢这段时间来您们对我的关怀,然而今天我却不得不呈递上我的辞职申请。回首这段时间来,首先得感谢邮政储蓄银行给予我这次机会,让我有幸加入这样一个优秀团队里,在这,我感受到了荣誉同时也体验到了压力,但由于个人原因,不得不跟大家告别,请原谅我以这种方式向大家告别,之所以选择离职,大致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刚刚大学毕业的我,不懂得自己的兴趣所在,走入金融行业,让我感觉不到工作的快乐,而自己却是十分在意这点,因为我知道,一份工作如果失去兴趣,即使投入再多,最终也不会得到自己想得到的,经过这段时间的自我了解,我找到了自己的兴趣,如果一个人喜欢做一件事情,或许会把一份工作当成是事业,而不仅仅是职业,做这样的决定,实属是对团队和对领导的负责,也是对我自己负责,希望领导理解。虽然过去我失败过,但我还是怀有一颗强烈上进的心,希望在青春这样黄金的时段里能够博览全书,尤其是认真研读一些对自身职业发
    2023-12-07
    421人看过
  • 银行误将储户信用误判为五年“不良”,银行判赔4000元。
    一张信用卡申办了5年却音讯全无,到其他银行申请信用卡才得知自己有不良记录,而原因却是当初银行输入身份信息有误发生串户所致。银行在客户投诉后对原记录进行了修改,但客户还是将银行告上了法庭要求登报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2万元。日前,上海一中院对这起信用卡申办引发的人格权纠纷作出二审判决,判令银行在客户单位公开书面道歉并赔偿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3年5月9日,殷女士与部分单位同事共同申办上海银行信用卡,单位统一收集申办人的个人信息资料后交付上海银行。之后,殷女士始终没有收到过申办的信用卡。殷女士以为自己可能不符合上海银行申办信用卡的条件,也未将此事放在心里。然而到了2007、2008年,殷女士到别的银行申办信用卡时却遭到了拒绝,银行方面透露原因是她的信用有问题。2008年3月,感到疑惑的殷女士到人民银行查询其个人信用记录,才发现其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她在工商银行逾期还款的不良记录和上海银行信
    2023-07-02
    294人看过
  • 忘取银行卡遭"洗白"储户状告银行败诉
    龚某是某银行借记卡的用户,因为在取钱过程中忘记取卡,被他人取走了卡上的4000元现金。龚某认为,这是银行设置的取款程序存在瑕疵,因此银行应该承担责任,于是将某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退还4000元。日前青羊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龚某的行为是自身过错造成的,与银行无关。2007年1月,龚某到某银行成都分行牛市口支行ATM机取款1000元后忘记取出银行卡,随后被一名陌生男子取走4000元现金。两个月后,龚某向警方报案,警方以不构成立案条件为由不予立案,于是龚某提起民事诉讼。龚某认为,银行的ATM机取款系统设计有缺陷,事发以后银行也没有及时提供清晰的监控录像,以致损失无法追回。法院经审理认为,银行的ATM取款系统设计安全可靠,没有严重安全缺陷,龚某的存款被陌生人取走,其原因是本人的过错所造成,与银行无关。
    2023-04-24
    354人看过
换一批
#刑罚种类
北京
律师推荐
    展开

    有期徒刑是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的一种,指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人的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有期徒刑是我国适用面最广的刑罚方法。 对于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最高减刑数额为原判刑期的一半。判刑十五年,最多减刑七年六个月。... 更多>

    #有期徒刑
    相关咨询
    • 因银行工作人员造成储户的损失储户可以向银行索赔吗
      湖北在线咨询 2023-08-21
      银行工作人员造成储户损失储户可以向银行索赔。银行工作人员是在执行工作任务的过程中导致储户受到损失的,这种情况下损失赔偿责任应当由银行承担。 因为法律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 邮政储蓄银行存款人将小额账户小扣至银行
      安徽在线咨询 2022-10-31
      还会继续扣的。因为账户余额为0,只是看不到扣款金额而已。但是银行系统中,你这账户余额已经是负数的。除了会扣收小额账户管理费外,每年的10元年费也会扣收。并且,在储蓄卡已开通网银的情况下,储蓄卡是不会自动销户的。如果储蓄卡未开通网银,储蓄卡余额为0的情况下,2年时间未使用就会自动销户。
    • 社保问题卡储蓄账户可以当银行卡使用吗?
      浙江在线咨询 2022-07-30
      以下是社保问题卡储蓄账户的答案 社保卡,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 增加了金融应用的社保卡可作为储蓄卡使用,具有现金存取、转账、消费等金融借记功能,同时免收金融账户的
    • 银行员工私自挪用储户存款,银行该负赔偿责任吗?
      上海在线咨询 2022-10-17
      银行员工私自挪用储户存款,银行应当负赔偿责任。主要原因在于: 1、银行工作人员以银行业务为幌子,造成受害人的误解。 2、银行业务人员在当事人没有到柜台的情况下,不能直接办理储户义务。
    • 银行员工吸收客户资金十万元不入账,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吗?
      江西在线咨询 2022-10-01
      这种情况涉嫌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如果刑事拘留了,很有可能会被判刑。《》第一百八十七条【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