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证责任分配的基本规则
来源:互联网 时间: 2023-04-25 02:00:09 452 人看过

(一)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

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是民事诉讼中最常用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它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主张者举证规则。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据此确立了主张者举证为最基本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即当事人提出主张必须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基于一定事实对对方的主张予以否定或反驳的也应该提供证据。

2、法院指导举证规则。从我国的司法现状来看,我国目前未实行律师强制代理制度,律师的数量和当事人聘请律师的经济能力差别很大,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完备,当事人的法律知识和诉讼水平参差不齐。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的民事诉讼不同于有律师代理双方诉讼的民事诉讼形态。

(二)举证责任分配的特殊规则

通常情况下,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规则已能够解决普通民事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但是,在有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中,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对其权利的特别要件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是有困难的,甚至是根本不可能的。所以,为了体现实体法上的真实和诉讼中的公平的需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司法公正,各国法律一般都规定了举证责任倒置规则,作为对一般规则的补充。所谓举证责任倒置,是指基于法律规定,将通常情形下本应由提出主张的一方当事人(一般是原告)就某种事由不负担举证责任,而由他方当事人(一般是被告)就某种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该方当事人不能就此举证予以证明,则可以推定原告的事实主张成立的一种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举证责任的倒置一般适用于特殊的侵权诉讼中,是在具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的前提下进行的,即所谓先有正置后有倒置。在确定了按照法律要件事实分类说作为举证责任分配规则以后,侵权诉讼中原告应当对主张权利发生的侵权事实的存在负担举证责任。

因此,举证责任分配要从遵循客观规律以及人们的认识规律,符合经验规则,符合法律的正义、公正、公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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