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别除权的适用范围是破产财产优先受偿权的范围,适用于对破产财产享有担保权的人。但债权人破产别除权未能完全优先受偿的,未偿债权将成为普通债权,不能优先受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权利的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不能完全受偿的,其未受偿债权视为普通债权;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其债权视为普通债权。
破产别除权的概念及行使条件
别除权是基于担保物权及特别优先权产生的,其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不受破产清算与和解程序的限制,但在重整程序中受到限制。
别除权具有三个特征:
第一,是担保物权的权利人对破产财产所享有的一种权利。
第二,这种权利的行使以担保标的物为限。
第三,这种权利的行使不依据破产程序,权利人可在破产程序之外,可以通过民事执行程序行使权利,随时对权利标的物行使权利,不受破产程序的约束。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条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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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别除权也称优先受偿权,指破产程序开始之前,就债务人的特定财产设定了担保物权或者存在有其他特别优先权的,于债务人宣告破产后,权利人享有就该特定财产不依照破产清算程序而优先获得清偿和满足的权利。...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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