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民吴先生是电视财经类节目的忠实观众,通过收看节目吴先生得知一家名叫某的投资咨询公司有对外提供证券投资信息服务的业务。2007年9月下旬,吴先生与某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某公司向其提供包括证券投资信息、分析、预测或咨询意见、个股研究成果及操作建议等在内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服务期限为1年。吴先生为此向某公司支付服务费10万元。之后,某公司陆续向吴先生提供了有关证券行情及个股推荐信息,但因吴先生不满意某公司的服务,双方发生争执。
2008年5月,某公司向吴先生出具一份补充协议,公司同意在改进和完善前期服务的基础上为吴先生提供两份估值空间在20%以上的个股研究报告,并承诺若在服务期内未顺利完成则退还服务费用,吴先生接受了该补充协议且未提出异议。当年9月,双方协议的服务期限届满。由于某公司未履行承诺,吴先生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公司返还10万元咨询服务费,同时要求播放该财经节目的传媒公司向其赔礼道歉。
由于吴先生并没有证据证明传媒公司与其本人和某公司之间的证券投资咨询合同关系有关,也无证据证明该传媒公司有损害其利益的行为,因此原审法院在判决中仅支持了吴先生的第一项诉请,即由某返还10万元服务费。
某公司不服,向上海二中院上诉称,公司与吴先生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公司已经提供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吴先生对补充协议没有确认,无权要求公司全额返还服务费。
吴先生则认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某公司应向其提供两个有20%升值空间的股票,如今公司并未履行补充协议约定的义务,故应当返还服务费。
二中院审理后认为,某公司与吴先生所签订的证券投资咨询服务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因双方在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某公司向吴先生出具了补充协议。现某公司未能提供协议承诺提供的个股研究报告,应按补充协议中的承诺返还服务费,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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